当事人:陈宣霖。
身份证号码:***。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2018)0062130。
2021年3月24日,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波纹下水管道敷设工程进行下水管道地沟开挖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3·2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单位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波纹下水管道敷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3·24”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唐政字〔2021〕46号)及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021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