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4074170B。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7]003339。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桥东南街。
经查明,2021年5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围场县木兰时代城C区3-B03商业段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厅要求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经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你公司承建的木兰时代城B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临边防护局部不到位、塔机安装未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数量不足等问题,施工现场存在较多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隐患问题,已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围场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的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记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3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建办函〔2019〕156号)第3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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