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唐住建政信公开〔2021〕5号)。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日申请公开唐发〔2008〕16号文件。2021年2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唐住建政信公开〔2021〕5号),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文件,且答复超期,请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调查核实申请人主张公开的唐发〔2008〕16号,发现该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不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并未超过答复期限,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逾期答复与事实不符。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调查了解,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唐山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唐发〔2008〕16号)。2020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唐住建政信公开〔2021〕5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文件是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制作,应向制作该文件的机关申请公开。2021年2月5日,申请人收取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唐住建政信公开〔2021〕5号)及申请人签收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文件由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制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了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唐住建政信公开〔2021〕5号)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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