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引导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施行,压实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体系,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等各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附件:1.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2.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目录所规定的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施工或拆装现场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的标准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类  别

常见实物列举

表层耕植土类

红壤、黄壤、潮土、水稻土等

建筑原材料类

粉砂(土)、砂土、卵石、砾石、岩石、淤砂等

其他可利用类

淤泥、粘土、人工填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