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公布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不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监管,现公开曝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海南洋浦海英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8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洋浦海英液化气有限公司9个508型安全帽存在过期情况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洋浦海英液化气有限公司9个508型安全帽存在过期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于1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洋浦海英液化气有限公司处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南三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乐东金鸡岭气站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3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南三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乐东金鸡岭气站存在违规使用存在过期安全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进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海南三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乐东金鸡岭气站违规使用存在过期安全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进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于1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南三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乐东金鸡岭气站处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海南三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乐东金鸡岭气站主要负责人邢孔河处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