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
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省住建厅对近年来相关火灾事故、保温材料应用及市场进行了综合分析及调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公布之日起10日。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附上联系方式,并在信封上或邮件标题处标注“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求”字样。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电子邮箱:hnzjtzac@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楷,0898-65338732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
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切实防范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海南省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以下简称“要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一)2025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节能改造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临时建筑,全面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要点规定情形的重要公共建筑以及高层住宅和其他建筑一律采用不燃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
二、强化全链条管理
(一)强化设计图审把关
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中须明确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措施,严禁选用国家及要点禁止使用的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核查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合规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加强材料进场管控
严格落实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留存影像及书面记录备查。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进场后应对其燃烧性能指标进行复检,检测不合格的应做退场处理,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材料。
(三)强化验收环节管理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须核查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进场检测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使用易燃、可燃等燃烧性能不达标材料作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的,一律不得通过专项验收。
(四)规范施工动火作业
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批动火作业,落实持证上岗、现场监护、可燃物清理及消防设施配备等要求,严防违规交叉作业引燃保温、装饰材料。
三、严格政策执行与监管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高度重视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监管,加强监管,压实责任,督促各方严格履行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设计、施工等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风险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二)对2025年7月1日后尚未实施图审的项目,须按要点进行设计、图审并编制施工方案;鼓励已图审的项目按要点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全链条风险可控。
(三)各级住建、消防、市场、工信等部门应加强协助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伪劣保温材料、降低设计标准、使用不达标材料及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惩戒。
附件:海南省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点
海南省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点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目的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要点。
1.2适用范围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节能改造、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临时建筑,均应按照本要点进行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建筑保温材料应含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保温及围护材料。建筑保温、外墙装饰设计,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符合国家、海南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基本要求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选取与运用,除本要点明确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材料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工程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严禁采用B2级、B3级材料。
2保温层采用A级材料的建筑及场所
2.1一般规定
2.1.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A级。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1.2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下列其他公共建筑的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
1党政机关办公楼;
2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
3广播电视建筑;
4文物古迹、档案馆等建筑物;
5证券交易所;
6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7监狱、戒毒所、拘留所、隔离用房等封闭管理场所;
8母婴服务、康复、看护照料、养老服务、季节性老年人公寓等相关服务场所;
9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2.1.3除2.1.1及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1.4除2.1.1,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其他要求
2.2.1建筑围护结构内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2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商业网点部分的外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
2.2.3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A级,且耐火极限应满足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3建筑保温防火构造措施
3.1构造要求
3.1.1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1.2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1.3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在首层及室外活动平台处不应小于20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层外无干挂、贴片等装饰构造时,距室外地坪及室外活动平台2m高度范围内的防护层构造做法中增加钢丝网片,防止碰撞损伤及脱落。
2铺设保温层时,应在其转角、衔接处等薄弱部位增强防护层的构造做法,以保证防护牢固可靠。
3.1.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与楼板水平的位置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且背衬材料的填塞高度不应小于200mm;
2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3.1.5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2其他措施
3.2.1电缆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气线路严禁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用不燃电缆,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外墙装饰防火设计要点
4.1材料选用
4.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4.1.2其他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2其他措施
4.2.1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灯箱、logo等的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作防护,其内部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4.2.2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难燃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5附则
5.0.1本要点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要点施行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本要点要求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