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燃气领域行政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琼建城〔2022〕39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镇燃气领域行政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梳理公布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市县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一:文昌市王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文昌市有关部门在联合检查执法期间发现文昌市昌洒镇昌洒路265号一楼大厅存在商户无证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该经营点共存放66个燃气瓶,其中15公斤规格59个瓶,4个瓶有燃气,55个空瓶(18个空瓶为报废瓶);50公斤规格1个瓶,为空瓶;5公斤规格6个瓶,均为报废空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燃气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对现场66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暂扣处置,没收违法所得2.25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白沙县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白沙县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白沙县白沙七坊龙棉百货商店和白沙县白沙七坊黄卫群烟酒店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白沙七坊龙棉百货商店和白沙七坊黄卫群烟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对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白沙七坊龙棉百货商店和白沙七坊黄卫群烟酒店停止经营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三:海口市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0日,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在美兰区灵山镇新大洲大道东郡小区周边施工过程中,无视管道上标有的“燃气管道”警示字样,明知施工区域有埋设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通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监护,且涉事施工人员在清楚燃气管道位置前提下冒然使用挖掘机开挖作业,野蛮施工导致破坏燃气管道。事故造成绿地城东郡小区供气中断,直接经济损失0.53万元。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三)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执法美兰分局依法对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处以9.9万元的行政处罚,海口市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李某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