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城〔2022〕1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的通知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中应控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总量并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新增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新增及延续(换证)申请等,依法依规不予审批。要加大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经营主体与证照主体须一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做好核发经营许可管理和批后监管,从严审核申请主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切实规范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各项工作措施;燃气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行业监管,狠抓燃气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并主动配合做好跟进查处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燃气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案件情况并依法结案。
三、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依法公开企业准入信息和处罚信息,加快构建安全可靠、满足市场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别是要依法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级充装站管理,着力在供气和内控安全的源头上下功夫,定期联合组织属地二级充装站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采取提醒、督促、告诫、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切实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化发展。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网点,持续开展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窝点”,并溯源倒查处理供气企业,要做到查处与震慑同步发力,对于违法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要从严查处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对非法经营实行零容忍态度,全面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加快淘汰和关闭取缔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四、全力推动销售实名制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全力推动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对未履行实名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主体,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企业、服务站点等)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用途、去向、瓶身标识等要素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配合,确保销售安全管理全链条可溯。
五、提升行业本质安全
各单位要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主动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加快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有序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要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使用新型技术对充装系统、钢瓶等设施进行技术优化,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有效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实行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要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安全共识,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