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暨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南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办对《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湘建建〔2020〕14号)进行了修订,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办,同时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 系 人:刘斯昭
联系电话:0731-88950182、88950063(传真)
电子邮箱:jstjgc@126.com
湖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暨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3年10月11日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修订送审稿)《湖南省实施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再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全省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以及指导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信部门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扶持政策,培育行业骨干企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土地手续审批;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处置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以及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
第二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六条(减量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量监督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建筑、结构、景观等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法、优化建筑材料使用等方式实现减量目标。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鼓励优先利用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余料等,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三章 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和排放管理
第十条(分类处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处理方案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
第十二条(排放核准)
工程施工单位获得施工工地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排放核准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图纸,包括施工总平面图、地下开挖平面图、基坑开挖图等。
(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明细。
(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建设工程用地证明材料。
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排放申请后,应及时受理,现场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安排清运企业及时进行分类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配备建筑垃圾外排计量设备,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账,相关信息(如类型、数量等)及时上报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装修垃圾管理)
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并委托清运企业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安置小区或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委托清运企业及时清运。
居民装修垃圾排放许可手续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四章 建筑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年度审验合格的资料;
(二)车辆配备及配置达标情况(车辆型号及数量,车辆信息化管理情况,车辆专业密闭性情况,车辆标志喷涂情况,顶灯、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受理,现场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运输过程管理)
清运企业要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公安交警部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在清运过程中,遵守道路通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
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路线行驶的,应经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由各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制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及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涵盖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十八条(设施建设)
各地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各市州应建立建筑垃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处置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处置的企业获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消纳、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工艺流程、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有三名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灯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消纳本项目外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手续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运营管理)各市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规范建设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生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
(二)实施建筑垃圾接收、消纳、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消纳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
(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于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稳定性检测,杜绝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不得无故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采取固定处置利用与现场处置利用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连片拆除工程,在满足扬尘和噪声防治的要求下,可以设置现场加工处置设施,就地处理建筑垃圾,降低清运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盾构土处置)
应对盾构土涉及地质危害、环境影响等指标进行检测,对具有生物毒性、环境危害的盾构土按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
第六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职责)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认证标准体系。会同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制定鼓励、扶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的具体措施,每年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清单,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六条(工程应用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部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对不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行为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验收,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价格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
第二十八条(产品推广措施)
政府性投资或国有平台公司投资的市政、房建、公路、轨道交通、水利、游园广场、城市更新等新建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部位,必须采用。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各地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及绿色建筑评价、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星级评定、工程质量奖评选等内容。
各地要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扶持和发展处置利用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选择适用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各地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对处置利用装修垃圾的企业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
各地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管理机制)
各地应建立本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建设)
各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或以城市管理、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平台为基础,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功能,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第三十二条(数据统计与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做好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处置利用量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场所等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采集建设、施工、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单位(或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的不良信用信息,并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办法》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