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尽快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19日前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邮箱:jstzfbz@163.com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移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搬迁家庭新增人口导致的住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易地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立更生相结合。要不断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增强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的信心和能力。对于确实存有困难的家庭,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住房保障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解决好搬迁家庭住房困难。
(二)坚持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相结合。对安置在城镇和农村的搬迁家庭,实行分类保障、精准施策、应保尽保原则。安置在城镇的,根据搬迁家庭不同困难程度,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安置在农村的,纳入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统一管理。
(三)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要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继续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满足安置在城镇的搬迁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设定保障条件。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持续做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将因人口增加造成住房困难的搬迁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和标准,切实转变覆盖面较低,门槛较高的现状,逐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各地生态移民部门要利用全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搬迁家庭人口动态管理,进一步梳理搬迁家庭人口、结构、住房面积等情况,根据所在地公布实施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组织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生态移民部门精准对接,摸清需求,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数量等,建立有效解决搬迁家庭住房困难的长效机制。
(三)稳步提升保障标准。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住房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配建比例。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可盘活易地扶贫搬迁剩余安置住房作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有效统筹使用园区、乡镇等剩余未分配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五)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城镇住房保障主要采用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售)的方式。各地在积极筹措房源的基础上,现阶段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优先纳入保障。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各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根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意愿因地制宜确定。凡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对安置在农村因人口增加导致住房困难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办理。
(六)健全快速审核通道。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生态移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生态移民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要进一步优化配租配售规则,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因素。
(七)严格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八)提升公租房信息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对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售)、公租房建设、保障家庭情况等数据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目标要求进行清理和录入。充分运用生态移民局信息平台,将申报和审核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公租房信息系统,缩短业务审核受理时限,尽快实现住房保障资格线上申请、要件拍照上传,实时查询申请进度和办理结果,实现补贴发放、合同查看等功能。要增强契约精神,强化合同管理,推行住房保障申请“无纸化”,实现线上业务不间断受理审核的功能,并根据业务需要与不同业务部门的数据端口进行对接,实时获取审核所需数据,让资格审核提速提效。
四、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支持。
(二)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方,要依据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筹集)、经营管理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移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移民安置社区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2021年底前,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移民部门要将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纳入住房保障的情况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移民、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住建、移民部门以及安置点所在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利用门户网站、电视、广播、微信、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住房保障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采取设置接待窗口、印发宣传小册等方式让搬迁群众充分了解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程序以及监管、退出等相关政策,尤其要注重解读住房保障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政策差异,避免搬迁群众产生过高期望。要及时总结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厅、省生态移民局。对地方的先进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移民局将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型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要求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