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9〕7号

关于开展2018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通知

 

各市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6〕4号)规定,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各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省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辽住建〔2018〕170号)确定的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落实情况。

二、考核组织形式

省厅组成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成员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及省建筑行业服务指导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考核小组将抽选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考核,到各市考核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时间安排

2018年度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总结自评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

(二)现场考核时间:1月18日至1月31日;

(三)复核确认时间:2月1日至2月10日。

 四、考核工作程序

     (一)总结自评

    1.认真总结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确定的任务指标,对全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逐项对照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准备好有关工作见证材料。

    2.及时报送材料。各市要于2019年1月17日前将自评报告、相关工作见证材料等考核材料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厅将对各市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综合测评。

    (二)现场考核

    1.听取工作汇报。听取2018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对被考核单位提供有关工作见证材料进行现场查阅与询问,并进行工作交流。

   2.随机抽查现场。考核工作进行延伸,随机抽查至少1个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复核确认

    1.组织复核评定。考核小组对各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事故指标控制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现场考核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测定复核,提出初步评定方案。

    2.公布评定结果。初步评定方案报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形成考核结果,并通报全省。

    五、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90分(不含)的为良好,得分在60-80分(不含)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考评数据的每次减1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2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1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结果以厅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厅报送书面报告。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各市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充分认清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和重要作用,2018年考核指标制定时间紧、任务重,一定要把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核材料总结和报送工作。

    (二)明确责任部门。各市要明确具体处(科)室、中心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推进、监督、联络工作,客观评价并及时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市要严格遵守考核时间规定,提早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所属县(市)、区一并做好迎接考核的准备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考核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