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质安〔2021〕9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冬春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认真落实12月13日市政府冬春季重点区大气污染问题整治工作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将整治施工扬尘污染作为持续推进蓝天行动的重要抓手,深入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行为,切实降低施工对群众生活和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为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提升贡献力量。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二)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其中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整治重点。
三、整治内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和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严格对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质安〔2020〕3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质安〔2020〕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质安〔2021〕71号)、《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DBJ50/T-386-2021)等标准和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封闭施工、地坪硬化、车辆冲洗、砂浆搅拌、烟气控制、尘源防控、高空垃圾、运输管理、湿法作业、智能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十项措施,并强化以下工作:
(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针对冬春季施工特点,专题部署本地区、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开展研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控措施,确保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二)落实湿法作业。施工围挡应保持整洁;围挡顶部、场内道路两侧、砂浆搅拌场所应设置使用喷淋系统;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等作业时,应采取分段施工、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雾炮配置应符合“一点一炮”的要求,土方必须达到湿润状态;进行石材、饰面砖等切割的,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严禁露天切割,指定作业点应有隔音、降尘措施。
(三)规范物料堆放。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产生大量泥浆的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四)实施地坪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钢板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场所的地坪,应有硬化防尘降尘措施。
(五)强化车辆管理。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应满足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牌证,车容整洁、号牌清晰。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并增设人工辅助冲洗;冲洗设施应配套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沉淀池。严禁车辆冒装离场、带泥上路、“滴洒抛漏”等不文明行为。
(六)严格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响应,对易扬尘物料、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等进行洒水、喷淋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要迅速响应,加大预警区域在建工程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全面自查自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行为。
(二)执法检查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对监管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到位、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仍然突出的项目和责任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三)总结阶段(202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执法检查数据,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市安管总站(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63675603;电子邮箱:385724690@qq.com)。市安管总站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五、其他要求
(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现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控,统筹协调工程参建各方推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开展施工污染防治自检工作;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确保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力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要切实抓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实际,常态化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扬尘污染整治行动,落实整治重点,强化动态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防不文明施工行为反弹;对拒不落实整治要求的责任单位,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