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消发﹝2021﹞2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企业申请建设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呈增加趋势。为规范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并经函询省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设置橇装式加油装置属于建筑活动,应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二、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整体设备装置。企业增设的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其总平面布置需满足与周围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等消防技术要求,应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是否需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四、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和《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