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房〔2022〕11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5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减轻资金支出压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缴存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及时按照补缴方案一次性或分期足额补缴,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妥善处理个人贷款逾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后期还款计划后,可将还款期限暂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还款不计罚息,不作逾期处理,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放宽提取频率,灵活安排提取时间,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于租赁行为已经备案等实际支付租金可以核实的,可允许缴存人按实际租金提取。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机构长租房租住户,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为缴存人提供更多政策优惠和便捷服务。
四、有效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纳入地方政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抓紧细化并出台具体实施措施,着力解决政策落地堵点问题。要摸清缴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摸透缴存企业缓缴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缓缴和补缴措施,分期分阶段推进补缴缓缴,做到突出重点、精准滴灌。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做到疫情期间业务“不停摆”、服务“不打洋”。要把握好助企纾困与保障缴存人权益的平衡,把握好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与到期后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把握好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与保障平稳有效运行的统筹。要做好政策的正面宣传,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尽快享受到政策支持,同时指导企业提前做好政策阶段性和常规性的有效衔接。
为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恢复情况,各地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本地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