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加强全省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

1.电子邮箱:szjtjzyjgc@163.com

2.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971-611388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限额以下工程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整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其他行业作为主体工程附属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生产性工业类厂房的日常巡检维修,以及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监管原则】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构建网格化监管、智慧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包括: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和执法处置、竣工后销项登记。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第五条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限额以下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限额以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

(二)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附件1),办理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

(三)在项目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姓名、电话,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优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五)配备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依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进场监管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

(六)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七)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八)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九)依法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十)涉及动火作业的,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并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十一)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施工完成后,经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原有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向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依法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凭证。

(十三)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记录,并于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告知完工情况,并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登记表》(附件2),办理竣工销项登记。

(十四)鼓励委托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十五)不得将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登记提交材料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登记并提交以下项信息和材料:

(一)《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五)涉及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涉及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款情形的,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

第九条施工单位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限额以下工程可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包,并鼓励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优先承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风险、禁止事项、职责分工、应急保障等,并签署《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3)。

(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施工管理。

(七)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噪声、扬尘控制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施工围挡、警戒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九)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十)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业主)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施工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并报火警,及时处置。

(十二)涉及挖掘作业的,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燃气管道、油气管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四)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监管职责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

(一)统筹协调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本省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统筹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推动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

(三)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将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全省“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范围,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

(一)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出台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二)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县(区、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根据限额以下工程监管需要和“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要求,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检查。

(五)定期通报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六)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依法受理限额以下工程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条【区、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调属地人民政府明确乡镇(街道)承担的相应职责。

(二)协同乡镇(街道)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信息登记、安全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三)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信息登记后,进行开工前现场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同意开工。

(四)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专业检查,按照《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附件4)进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有效排查治理问题隐患和管控安全风险。

(五)依法处理乡镇(街道)推送的限额以下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

(六)定期通报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按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主要负责:

(一)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进行开工信息登记,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内容进行核实,告知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二)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信息未登记、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

(三)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四)受理限额以下工程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针对以上事项,乡镇(街道)没有能力或条件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承接职责的部门,确保职责不落空。

第十社区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物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

(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十七条【违法处理限额以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条【问责处理负有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进行施工的。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

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具体类别详见附件5。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定义】危险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可能对作业人员或周围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对设备、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作业活动。主要包括: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2.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登记表

3.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4.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5.高风险、危险作业及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附件1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

一、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在对应项目上打√)

1. 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其他专业工程£           

建设规模

                   (合同额等指标)

主要施工内容

 

计划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高风险项目

是□  否□

高风险项目具体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3.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4.涉及到特种作业的工程,应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7.属于高风险项目的,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有效设计方案。£

三、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登记表

一、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类别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

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若有)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提交)。£

3.施工现场完工照片(3-5张)。£

4.其他资料。£

三、备注

建设单位应如实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附件3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诺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现场施工负责人是承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3.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规模和特点,安排自身素质好、安全培训合格、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不将有残疾、高血压、心脏病、智力低下、未成年儿童等带到工地安排工作或玩耍;

4.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搞好安全监督工作;

5.不违章指挥,不要求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6.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机械工、电工、操作工、架子工等)必须经培训、考核,有关部门颁发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7.确保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8.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危险区,乱动机械设备;

9.不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10.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和手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承建单位: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要求

1

施工准备

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是否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是否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

 

 

 

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

 

 

 

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

 

 

 

是否签订《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2

人员管理

施工负责人是否在场,与开工信息登记的是否一致。

 

 

 

是否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劳保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

 

现场管理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公示牌是否醒目、内容完整。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等社会场所分隔。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

 

 

 

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

 

 

 

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切割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泡水。

 

 

 

本项目是否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禁限目录等要求。

 

 

 

是否存在盲目指挥、违规作业、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

其他

其他安全事项。

 

 

 

检查人: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5

 

高风险、危险作业及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酒店、培训机构。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七)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八)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九)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十)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二、危险性较大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四、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关于《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教训,压紧压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及我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求必须制定出台的制度。一是强化安全监管的需要。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施工周期短、隐蔽性强,安全管理薄弱、监管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因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施工中违规违章作业特别是施工中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尤为突出,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凯信达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均由违规施工作业引发,暴露出限额以下工程监管中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因此要亟需加强监管,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二是明确职责分工的需要。在国家及我省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边界、各方职责、企业主体责任等均不明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各方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三是创新监管机制的重要实践。针对限额以下工程特点,需突破传统监管模式,推行工程信息登记等创新举措,形成“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体系提供新路径。我处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集成,并参照北京、福建、新疆、深圳等省市有关规定,形成《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物业管理条例》;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限额以下工程定义、监管原则、宣传培训、社会监督等内容。限额以下工程明确为“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监管原则突出“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限额以下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章主体责任共4条,规定了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规定了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登记到竣工销项登记的具体责任义务,明确了施工单位十六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单位的三个具体职责。

第三章监管职责共8条,主要明确了省级、市(州)、县(区、市、园区)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物业企业的工作职责。其中,按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提出乡镇(街道)在开展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提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为限额以下高风险工程范围、危险作业定义、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现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限额以上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在修订,各省、市、自治区已就限额以下工程监管问题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了意见建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研究。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二是《办法》按照我省《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开展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框架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在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履职事项。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日常巡查、开工登记和竣工销项,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从而构建网格化监管、智慧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的全覆盖、无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