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青海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行动方案按全覆盖要求,通知到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3日
可下载:青建工〔2023〕12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pdf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青海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城乡自建房、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二)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现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和“六个100%”全覆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建筑施工领域杜绝较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城镇燃气领域零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组 长:葛文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吴志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熊士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成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庆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志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王志川 厅二级巡视员、自建房专班副组长
唐晓剑 厅二级巡视员、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李 红 厅总工程师
刘恒建 厅建筑业监管处处长
史海龙 厅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
李志国 厅办公室主任
姜 伟 厅综合计划财务处处长
王章军 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刘海英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马 俊 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渭兆军 厅住房改革与保障处处长
白晓杰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委会办公室,李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点检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十个一”工作制度(见附件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情况;带头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
2.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检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 “九个一” 责任制情况(见附件2),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重点排查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未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施工安全标准化等行为。
3.风险隐患防控措施落实。检查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任务情况(见附件3),检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警示、风险排查、防控机制,加强危大工程分类分级监管情况,是否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和住建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指示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及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2.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每季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是否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督导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开展暗查暗访,推动解决一批重大隐患。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情况。是否针对住建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至少开展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否督促企业、项目特别是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认真排查梳理自身重大安全隐患,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1.勘察设计安全管理。检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在新建房屋建筑设计阶段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落实审查责任、着重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审查。
2.危大工程管理。在勘察设计阶段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安全技术管理;紧盯深基坑、高支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管控,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落实情况,包括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组织专家论证及按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旁站及按要求组织验收等方面。
3.高风险作业环节管理。突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方案编制、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落实领导带班等制度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4.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检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执行情况,工程参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动火是否经过审批、临时用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按照工程进度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宿舍和办公区域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使用明火情况;是否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具,器具是否有效满足灭火使用要求。
6.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城乡自建房安全
1.形成整治合力。严格落实《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协调15家省直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业主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省级督查五级联动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2.扎实开展排查。督导各地充分利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省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章”排查工作成果,全面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3.完善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探索研究我省城镇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安全可靠,健康稳步发展。
(五)城镇燃气安全
1.城镇燃气用气安全。聚焦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用气、燃气管线占压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停复气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检查严格执行设施设备巡检制度情况, 是否及时发现、处置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风险隐患。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是否做到100%全覆盖。
2.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闭环管理情况。企业是否落实国家关键岗位持证上纲要求,做好新招录、转岗员工从业资格取证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3.瓶装液化气安全。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完善可溯源智能钢瓶管理制度,规范用户合同管理、配送及入户安检等关键环节,有效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运行水平。
(六)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切实摸清地下管线材质、走向、建设年代等实际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形成全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一张图”,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建立项目库,积极对接发展改革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精准实施建设改造,逐步解决地下管网存在的建设标准低、超期限运行、老旧破损等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
2.市政道桥及供水设施。排查整治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安全隐患,切实避免道路塌陷、桥梁垮塌和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督促供水企业做好水质检测和供水设施检修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3.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及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认真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及标准。强化生活污水处理企业重点人员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4.加强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分级管控,着力从源头化解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精准严格执法
(一)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标准要求。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附件4)《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5)《市政基础设施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6)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并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组织辖区燃气经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批次开展安全管理能力抽考,抽考覆盖率达80%以上。
(二)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集中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巩固“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成效,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针对排查整治重点任务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做到“一企一策、 一项目一策、 一隐患一措施” ,推动精准落实“两单四表”报送机制,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四)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求。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我厅将进行约谈通报。
(五)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企业登录危大工程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危大工程方案、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应急处置等信息,实现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推进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应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告知、使用登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五、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结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17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分工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7月底)。住建行业相关企业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建立隐患台账,逐条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重点督导、驻点帮扶、专家服务等方式,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聚焦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住建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开展全覆盖精准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我厅将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企业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初)。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时时抓的工作机制,明确整治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突出最不放心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领导包片督导检查,推动问题隐患立查立改。
(三)强化跟踪督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问题隐患的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送。我厅将定期调度掌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7),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厅,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建筑业监管处 盛嘉福 联系电话:0971-6113885
邮箱:15111795191@163.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十个一”工作制度
2.企业全员安全生产“九个一”责任制
3.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任务
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5.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市政基础设施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7.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表
8.名词解释
附件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十个一”工作制度
一、 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
二、 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
三、 每年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 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五、 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
六、 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七、 每年给全体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
八、 每年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九、 每季度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十、 每个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九个一”责任制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二、 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三、 企业分管部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四、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五、 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六、 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七、 企业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八、 企业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九、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附件3
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任务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组织建立单位和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实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要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发挥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制度,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管控措施等。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建筑施工和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建筑工地、燃气场站要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4.组织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行为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依法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取得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证书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包企业要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落实,各分包单位要派驻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总包企业要杜绝“以包代管”,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从业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职责、应对处置工作程序,一旦出现险情第一时间有效应对,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附件4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企业安全运行的;
2.燃气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3.燃气场站内加盖违章建构筑物;
4.工艺设施设备巡检、定期检验不到位;
5.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或安全附件未按要求定期校验;
6.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停复气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7.工艺设施、管道与站内或站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
8.场站消防和防雷设施设备未正常投用;
9.向用户供应的燃气未按要求进行加臭;
10.未对占压、涉水、近水、危岩体、滑坡带涉及燃气设施进行重点排查或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11.液化石油气场站生产区内有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
12.未按标准开展用户端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宣传,未指导用户有效纠正不安全用气行为;
13.用户存在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用气行为。
附件6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市政道路、桥梁运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市政道路、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交大区域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无法回复通行。
(二)市政桥梁超期运行、超期服役。
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坝体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渗滤液外溢。
(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
三、公共供水厂运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供水厂几点设备损坏、管网漏水、爆管或其他缘由,十五天不能修复的。
(二)供水厂供水系统故障,供水量消减10%以上,造成20%用水单位因缺水二停止生产。
四、供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池等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附件7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表
___________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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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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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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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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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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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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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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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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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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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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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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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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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混乱(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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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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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区、县(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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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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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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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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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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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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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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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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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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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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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州)住建部门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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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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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
每月5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附件8
名词解释
五落实五到位: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 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六个100%全覆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率100%;企业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率100%;企业全员隐患排查率100%;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企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企业“ 一会三卡”制度执行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