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相关要求,更好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健康有序发展,高质量按时完成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我省实际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三方机构市场服务机制,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及规则
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和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的能效测评机构,具体条件及规则见附件1。
二、登记要求
(一)申请登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单位将相关资料于2023年5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厅将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并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测评机构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登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档案,对测评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记录,开展测评机构评价,依法受理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信访投诉事项,依法依规核实处理,并记录在案。未获得登记的机构,不允许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对擅自开展能效测评的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907室)
联系电话:0971-6146223,0971-6145947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规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登记规则
一、 登记条件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满足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建筑节能专项资质)。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五)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当有近两年来在青海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 登记程序
须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省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国家级测评机构中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提供近两年来在青海省的建筑节能相关业绩的合同书、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三、 登记办法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资格评分表》(附表2)。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2.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3.检测资质及范围;
4.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5.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三)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1.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2.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测评机构登记名单。
四、测评机构职责
1.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事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业务。
2.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3.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4.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五、登记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经登记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检查内容: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测评项目等。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