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建设管理情况、环境情况、设施安全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安全排查要点,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自建房安全排查时一并参照执行。
一、建设管理情况排查
(一)城市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的房屋建筑;
6.无资质施工的房屋建筑;
7.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二)排查人员应对乡镇及村庄自建房用地(宅基地)手续、规划建设手续、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进行调查登记。
二、环境情况排查
(一)环境情况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判定结果。
(二)房屋环境情况排查时,自建房位于下列危险地段应初步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采空区等;
2.地质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3.遭受病险库、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4.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三)环境情况存在潜在的滑坡、潜在的崩塌、潜在的地陷、潜在的泥石流等,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三、设施安全情况排查
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排查时,存在违规建设管道燃气,或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老旧燃气管网的,或违规用气现象严重、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严重和其他安全隐患情形的,应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进行整改。
四、消防安全情况排查
房屋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排查时,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或损坏停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消防条件差隐患大等情形,应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进行整改。
五、生产经营情况排查
对用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自建房,还应对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排查,对未取得消防审批手续、未取得工商登记、未取得特种行业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其他未取得生产经营或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形,应及时移交有关行业部门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