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青海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要求,结合落实中共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现就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筑行业是碳排放重点领域,通过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碳排放。绿色建筑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生态环保于一身,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将为实现我国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做出积极贡献。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发展逐步由增量扩张到存量优化阶段,由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转变为更多的追求质量和效益,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是城乡建设坚持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发挥三方机构市场服务机制,是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绿色建筑”要求的有效措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需要的要求,推动实现我省建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保障。

   二、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能效测评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从业资格管理

  (一)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116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09〕318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青建科〔2016〕28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青海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实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多于3家。

    1.认定范围。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和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和见证取样检测活动的机构。

    2.认定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凡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均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资格认定。

    3.认定规则。(见附件1)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1.备案范围。为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方案编制、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建筑节能诊断、方案编制、设计等咨询服务机构;建筑节能率审查与核实服务机构。

    2.备案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节能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备案工作。

     3.备案规则。(见附件2)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年度监督考核和动态管理,建立测评机构日常监督考核档案,对测评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记录,依据良好和不良记录,开展测评机构评价。

    在监督考核和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测评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1.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2.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测评资格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4.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5.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6.监督考核和动态管理中发现测评机构不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基本条件的。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青海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服务项目实施质量、服务对象的评价等,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2.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3.抽检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受理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信访投诉事项,依法依规核实处理,并记录在案。

    五、相关工作安排

    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数量和时效的相关要求,本次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18:00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评审,并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在官网公布通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审核的企业名录。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907室),联系电话:0971-6146223,0971-6145947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认定规则

    附件2: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规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认定规则

   一、 申报条件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满足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五)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当有近两年来在青海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 申报程序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附表1);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省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国家级测评机构中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提供近两年来在青海省的建筑节能相关业绩的合同书、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申报单位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三、 评审办法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附表2)。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2.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3.检测资质及范围;

    4.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5.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三)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1.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2.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测评机构认定名单。

   四、测评机构职责 

    1.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事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业务。

    2.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3.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4.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五、资格定期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

 

附件2

  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规则

   一、申请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1、依法经过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服务为主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3、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4、应拥有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包含电气、暖通等专业、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5、近年在青海省参与过建筑节能相关项目;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节能咨询机构

    1、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范围与建筑节能行业相关;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3、从事建筑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咨询设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4、应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5、近年在青海省参与过建筑节能相关项目;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节能量审核机构

    1、依法经过经过工商登记、具言及立法人资格,以节能检测为主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3、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近年开展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具有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具有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式见附表3;

    (二)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符合备案条件约节能服务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三)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后予以备案,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备案管理

    (一)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