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村〔2022〕172号

按照《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快速推进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实施,高质量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鉴定适用对象

按照《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据住建部办公厅《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初步判定结论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安全鉴定标准

(一)城镇自建房安全鉴定标准。城镇自建房安全鉴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安全鉴定;对于经营性自建房和非经营性自建房中涉及加层改造、功能性改变、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加固的,应按照《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进行补充鉴定。        (二)农村自建房安全鉴定标准。一、二层的自建房,应依据住建部2022年发布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安全鉴定;三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进行安全鉴定。

另,城乡自建房在进行安全鉴定时,原则上不要求做抗震鉴定。

三、安全鉴定报告的出具

鉴定报告内容应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要求,出具报告应当加盖检测单位专用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当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时,需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并及时向鉴定委托人提交报告。

四、鉴定争议处置

各地住建部门应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时进行处置。对易于判别的,应及时予以解答、协调解决;对于相对复杂不易判别的,应由当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鉴定档案。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档案管理,鉴定档案一户一策、一户一档,长期保存,以确保自建房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二)危险性房屋的安全防控。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依法处理,因违法违规鉴定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联 系 人:高 伟

联系电话:0971-614129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