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设〔2021〕136号
果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5·22”玛多地震震后重建指导服务工作,强化房屋鉴定质量,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结合震区具体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房屋可靠性鉴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揽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本省机构可独立承揽业务(外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接鉴定业务前,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二)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以上(含)相应资质等级的本省设计单位,联合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测(地基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本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承揽鉴定业务。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同时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震后房屋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三、鉴定单位应按要求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填写初步调查表(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了解掌握建筑物初步情况,同时判定是否需要进行房屋鉴定。对于损坏轻微特别是非结构构件或装饰面层、地面、顶棚破损,结构主体、承重结构、地基基础未见损伤、破坏的,可直接出具初步调查意见,指导委托单位进行维修、修缮。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四、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并签订鉴定合同后,应根据委托合同要求,确定房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五、房屋鉴定过程中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为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且从事结构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检测过程应进行全程影像记录。鉴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涉及场地、地基鉴定工作的应当由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相关工作。
六、鉴定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格式,经校对、审核、批准,并加盖签字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九、进行联合承揽鉴定任务的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展鉴定工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应作为报告的主要编制单位,负责报告批准、审定、审核、编制,检测单位作为鉴定的配合单位做好鉴定检测试验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建议企业名单
2.鉴定报告建议模板
3.外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单位登记表(附件2、附件3电子版可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