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48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分类:A

桂建函〔2021〕442号                   签发人:杨绿峰

宋海农等4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计价结算改革及从源头解决付款难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经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计价结算改革及从源头解决付款难问题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缓慢问题

根据我区相关法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财政部门在竣工决算审核时需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因此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均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中心的意见为准。对于无财政资金注入的国有企业及社会投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核由发包人负责,无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业务,故客观上不存在建议中提到的各部门均设置结算审核流程,导致结算程序冗长,多部门重复审核的问题,但从我厅调研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部分项目竣工结算缓慢现象。结算缓慢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部分政府付费类或补贴类PPP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不规范,存在分别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发包人)、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重复审核问题。二是发包人向财政部门报审竣工结算文件不及时,资料不完整,财政部门评审时发包人不能给予合理化解释。三是承包人“事中管理”意识不强,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各种变更、签证、索赔手续不够及时、完整、规范,费用计算依据不充分,而且在与发包人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造成证据不能被及时固定,导致结算时“举证不能”。四是监理人更侧重于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对投资管控重视不够,没有完全履行好施工期间投资管控职责,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等事项,因其专业能力欠缺或未真正下功夫核查,未给予及时确认,即使确认了也是模棱两可。五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只确定合同最高限价而未确定实际合同价,实际合同价需中标后由财政评审中心根据施工图、消耗量定额和信息价审定,如果存在没有相应定额或信息价套用的子目,双方会因缺乏相应的计价依据而对合同价的确认产生严重分歧。六是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以审减额为基数计算竣工结算审核费,造成部分造价咨询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竣工结算审核时不能完全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对待,甚至以其优势地位进行无故核减,导致承包人不愿意接受审核结果而产生纠纷。

上述这些问题,很多属于民事问题(项目竣工结算)和行政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控)互相交织的范畴。为加快竣工结算进程,针对存在问题,我厅将做好以下工作:

是督促发包人对政府付费类或政府补贴类PPP项目的竣工结算,严格按照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办法执行,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定,项目实施机构无需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二是指导承包人增强合同管理意识,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间及时申报变更、签证、索赔等手续,变更、签证、索赔费用要有相应的计算过程及佐证材料,提高竣工结算文件质量。例如:涉及设计变更的内容要有相应的变更原由及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图纸;涉及地质变化的内容要有业主确认的前后详细地勘报告;涉及隐蔽工程的内容要有相应的影像资料;涉及重大施工方案变更的内容要有相关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要有相关的市场询价资料;涉及无定额套用的子目要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的成本分析数据或补充定额;涉及索赔的内容要有相应的索赔事由、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索赔的依据等等。

三是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履约检查,发现发包人、监理人推卸责任,不及时或不按照规定给予承包人确认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四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施工过程结算办法,对部分复杂且工期较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施工过程跟踪评审及过程结算,及时解决变更、签证、索赔价款确认依据不及时不充分导致纠纷的问题。

五是深入各有关单位调研常见工程造价纠纷争议问题,研究制定常见工程造价纠纷指导意见,统一各方共识,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如尚有争议,建设各方可将争议问题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调解。

六是监督项目发包人严格按照我区现行工程总承包招标范本执行,避免出现招标不确定合同价仅约定基于施工图、定额和信息价的下浮费率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从源头上减少因各方商定价格困难以及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造价纠纷。

七是引导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财政部门在采购协助其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企业时,造价咨询费按送审造价百分比计算,而非按工程造价核减额计算,从而避免审核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无故核减行为的发生。

八是加强对竣工结算审核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竣工结算审核质量。除审计部门按其职责抽取一定比例的竣工结算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对已完成的竣工结算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同时,建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及投诉机制,通过平台实时公布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压实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职责。

二、关于创新动力不足及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落实力度问题

关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最终由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图审定所导致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是由于旧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范本、计价模式及合同价格形式设置存在缺陷导致的。为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问题,我厅于2020年6月发布了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5日起实施。由于招标范本未得到同步修订,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能力按指导意见要求修改招标范本,因此2020年下半年部分项目存在不按照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执行的情况。2020年10月30日,我厅出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以下简称新范本),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新范本改变了旧范本的定价模式,将旧范本规定的“中标价为暂定价,实际合同价要按施工图、定额、信息价及下浮费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的方式”改为“中标价为合同价,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要求在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且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核后才能招标;招标前要明确具体的发包人要求,中标后只要总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符合发包人要求,其在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方案上进行优化所节约的费用为总承包单位的利润,不会被竣工结算审核单位核减,可以有效激发总承包单位的创新动力。

下一步,我厅将加大新版本的宣传贯彻推广力度,并在招标文件审核环节严格把关,继续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规范化管理,指导项目发包人做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计价、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工程付款难问题

从源头解决工程付款难的问题,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加强资金预算管理。积极配合各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审批、招标采购。

加快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审核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用款计划,及时安排、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督促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三是加大工程监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将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作为项目稽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是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担保的,要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五是加强对发包人的监管。建立发包人诚信评价体系,落实对发包人的联合惩戒,对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和保障承包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