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 2020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1〕1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家库成员: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消防专家)执业行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消防专家职业道德及综合素质水平,发挥消防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助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高质量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和《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省住建厅决定对消防专家 2020 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省级消防技术专家库的消防专家,共 175 人(名单见附件 1)。
  二、评价时间和评价范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各级住建部门组织并邀请省级消防专家参与的特殊消防设计评审、消防技术审查、专家论证、技术指导、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现场评定的全部工程项目。
  三、评价内容
  评价通过定性表述进行,主要内容分为职业操守、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诚信记录等。每个工程项目由住建部门及工程参建单位分别进行评价,结合各工程项目评价结果对消防专家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不设比例。
  消防专家参加的项目中,2/3 以上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专家被评价为优秀;2/3 以上被评定为良好或优秀的,专家被评价为良好。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专家参与的项目不应少于 3 项。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的复验(复查)项目不计项次。
  消防专家有 1 个项目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经住建部门核实,年度工作评价为不称职。
  四、结果运用
  (一)按照《专家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行业实际情况,择优选取消防专家,设立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委员会。
  (二)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专家,省住建厅将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依据《专家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由省住建厅对违规的消防专家实行退出,本任期内(截止 2022 年底)不再入省级消防技术专家库,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被退出的专家,不得入选各市级消防技术专家库。
  1.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缺席省住建厅组织的会议、安排的工作达三次以上(含)的;
  2.借省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的;
  3.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
  4.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结论错误、方向出现偏差的;
  5.身体状况不能满足履行专家职责需要的;
  6. 本人提出退出要求的;
  7.其他不适宜担负专家或委员职责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专家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积极组织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同步开展评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住建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工程项目,韩城、神木、府谷住建部门汇总本辖区工程项目,并就省级消防专家参与的工程项目,对相应专家执业情况逐一开展评价,列出等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对参与其工程项目的消防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列出等次。
  (二)各地住建部门及工程参建单位对消防专家的评价应客观公正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存在违反《专家库管理规定》有关职业操守、自律要求和退出情形的,应具体注明工程项目、工作事项、专家违反的事实等具体情况。

  (三)各地住建部门,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17 时前分别将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综合评价表(附件 2、3)、综合评价汇总表(附件 4)加盖单位公章,将电子版及扫描件(PDF 格式)报送至厅消防处。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个人可对消防专家进行评价,在综合评价表(附件 3)中签署个人姓名,留存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将电子版及扫描件(PDF 格式)报送至厅消防处。

  (四)各地住建部门做好消防专家评价结果的保密工作。
  (五)各地住建部门对本地建立并已报省住建厅备案的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可对照本通知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联系人:消防处      吕政韬;
  联系方式:029-63915727     电子邮箱:sxjstxfc@126.com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名单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综合评价表(住建部门)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综合评价表(参建单位)
  附件: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综合评价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