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建设〔2020〕11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勘察设计行业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勘察市场行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现将工程勘察试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试验的工程勘察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按照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业务需要的室内试验室或相应的技术装备。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对照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判断项目的规模等级,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勘察业务。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应具备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易溶盐分析、水质分析、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基本试验条件。在此基础上,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其它室内试验、原位测试(以下简称“试验、测试”)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为遏制伪造实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对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测试的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的工程勘察单位不得对外承接工程勘察试验、测试业务。
(一)登记条件
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
2.有固定的室内试验场所;
3.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校验,试验室取得CMA计量认证;
4.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应至少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应具有的技术装备和试验设备,满足岩土工程勘察土性土状、土质水质等试验分析和原位测试全部需要,试验、测试收样、数据、报告等实现数字化管理并自愿对试验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存储;
5.技术人员满足以下具备条件:专职试验、测试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1人(从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工作10年及以上,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人员至少1名。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6.试验、测试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质量及档案管理制度。
7.工程勘察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分在100分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8.工程勘察单位能够每年对委托的试验、测试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委托单位出具年度试验、测试质量分析报告。
9.工程勘察单位对其试验室的试验、测试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二)申请登记程序和方法
1.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承担对外承接试验、测试的工程勘察单位,除首次申报外,每年12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登记资料,一式十份。首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登记资料及装订目:封面;目录;勘察单位对外承接室内试验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对外承接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的项目和内容;资质证书复印件;计量认证复印件;试验、测试设备表(须注明型号、台数、用途、购买日期等信息);试验人员配备表(须注明职务、岗位、职称、证书、年龄、从事工作时间等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质量管理材料;对外承接室内试验质量措施及工作方案;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数据、报告实现数字化管理;试验过程视频记录存储方案;有无室内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加分项);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其它有助于专家评审的资料。
3.评审会汇报材料,以PPT形式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对申请登记的工程勘察单位条件、状况进行对比、评审并量化打分,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
公布的工程勘察单位可在两年内对外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试验、测试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价格并收取服务费用。对外承接室内试验工程勘察单位数量,在考虑登记条件、地域分布、工程勘察业务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家。
二、加强工程勘察单位试验室信用管理
对登记入库的工程勘察单位试验室,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单独进行信用管理,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实行惩戒机制,列入信用黑名单,禁止对外承接室内试验,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实行预警机制 ,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对工程勘察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核查资质规定的人员、技术装备等情况。
三、加强试验报告管理
登记入库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外承接试验时,出具的试验、测试报告报告应单独进行编号,报告编号共十二位,每一份试验、测试报告都应具有唯一的编码且具有可追溯性,编码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加大对工程勘察、试验、测试报告的质量检查力度,要将超范围试验、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登记入库的工程勘察单位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清理试验室不达标的工程勘察企业,保障工程勘察工程基础性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安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规定。对于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图审机构对勘察文件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应通过。对于免于事前审查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勘察文件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不应通过。开展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论证)时,当认真核对工程勘察试验、测试编号,核查试验、测试分包协议和试验、测试报告,核查试验记录视频,确保勘察试验文件真实、可靠,发现疑问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澄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审查(论证),并及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工程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主动对标资质标准,加强试验、测试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强化试验、测试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测试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外省工程勘察企业要加强在青承揽勘察业务的条件建设,为避免因长途运输影响土样试验数据准确性,应当设置基本试验室,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在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中明示。
(四)对外承接试验、测试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围绕承接业务,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程序、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在试验、测试、分析等方面向专业化、精品化方向发展,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在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6日
工程勘察试验、测试报告编号规则
工程勘察试验、测试报告编号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规则为:
1.前两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如01,表示经登记入库编号为01的工程勘察单位;
2.第三、四、五、六位为报告年月编号,如2006,表示2020年6月出具的试验报告;
3.第七、八位为委托单位编号,如:01,表示编号为01委托试验单位,委托单位编号由工程勘察单位自行编排;
4.第九、十位为试验、测试内容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实行统一编号,如:土的界限含水率试验用阿拉伯数字05表示;
5.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为试验报告编号,试验报告编号应按照试验内容连续进行编号,不得缺号、重号。
示例:01200601050022:表示编号为01的工程勘察单位在2020年6月出具的编号为01委托单位委托的试验内容编号为“土的界限含水率试验”第22号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