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程序、内容和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暨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7月1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质量安全监督处。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督处。
电子信箱:zlaqjdc@126.com。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暨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5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筑市场暨质量安全
监理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报告是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建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参建责任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报告的活动。
监理报告分为两种:监理月报、监理急报。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市(地)、县(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提交的施工现场监理情况报告。
建筑市场监理情况:审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承发包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务人员实名制情况等;
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检查落实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和实施标准化管理情况;检查建筑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情况等;
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核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和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实施情况;检查起重设备检测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检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起重机械等工程实体安全情况等。
第六条 监理急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设备出租和起重机械设施安拆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提交的施工现场监理情况报告。
监理急报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和监管平台推送等方式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 监理报告应体现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开展对参建各方市场行为、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下发监理通知和完成整改等情况。
第八条 监理报告应按监理部编排连续流水号,以书面文件形式,通过上传工作微信群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进行报送。
第九条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终(中)止的,采取有效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后,停止建筑工程的监理报告,待复工核查后继续报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首要责任,完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督促、协调工程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对于阻挠、干预监理单位履行报告制度,或者拖延上报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报告实施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报告内容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无误后,按相关要求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进行报送。
各监理单位应当督促项目监理部全面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监理部履职情况的管控、巡视,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监理报告内容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对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报告进行核查,分析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和风险防范措施,督促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机制,指定专职部门、专人处理监理报告事项,应当对监理报告涉及的参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理急报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监理急报内容,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理报告抽查制度,适时抽查监理报告工作内容,分析和处理监理月报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调整监督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理月报内容抽查、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监理情况或者报告内容失真的,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主要负责人和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依法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金、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迟报、瞒报、假报、拒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和省法规、规章对监理企业进行严肃惩处。
第十七条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问题,工程监理单位以月报、急报形式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了相应监理措施的,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职责外,还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职责。建筑工程项目依法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参照本办法报告施工现场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监理报告监管责任人和受理人玩忽职守、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理月报表( 年 月份) 编号: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地址、类别
(类别: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本月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及变更情况
施工
进度
简要
说明
监理工作小结
监理单位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总结当月对施工现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理情况,从4个方面突出阐述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可另附页)。
1.建筑市场:
2.工程质量:
3.安全生产:
4.施工监理:
本月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1.建筑市场:
2.工程质量:
3.安全生产:
项目
参建
责任
主体
意见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部:(盖章) 项目监理部:(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急报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地址、类别
(类别: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事项概述
监理单位
已采取的
措施(附相关材料)
项目参建
责任主体
意见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部:(盖章) 项目监理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