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9〕22号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
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市场监督局,各海警支队: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海警局
(辽宁省海警总队筹备组代戳)
2019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