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为更好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借鉴部分省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1年4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gxjstfcc@126.com。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婕、陈锐;0771-2264302、2264312。
附件:《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和项目负责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记录、披露、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认定与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四类。
(一)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股东信息、法人及高管负责人信息、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有关信息构成。
(二)项目信息包括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的信息。已建成项目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所在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信息包含“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三)良好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能够证明企业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合同履约诚信水平,受政府及授权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和嘉奖,在公共事务和企业内部管理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扶贫与社会公益事业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活动中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报(详见附表1),由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新的信息并重新提交主管部门核实。
企业因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更正导致企业信用评定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企业良好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企业不良信息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记录,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法院、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执法监督权的管理部门应予以共同配合。
第三章 信用评定与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按四级信用等级核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新申办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或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详见附表2)、《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详见附表3)的规定和标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信用分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信用加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其他部门应及时反馈该企业有无不良信息,企业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均需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详见附表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核实结果予以信用加分或扣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经核查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及时更正;如核查信息确属无误的,维持原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法定母公司、子公司的,按照母公司、子公司的关联程度进行信用监管。
母公司、子公司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与公司实施一定关联度的信用监管,公司失信行为记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信用档案。
失信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信用信息记入公司的信用档案,并限制其开设新公司的行为。
第十五条 跨市、县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由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六条 良好信息公示期为3年。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新申办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动态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时监管力度对照企业的实时信用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红名单”,并给予以下激励: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激励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
(五)优先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进行监管;
(二)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开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收取,或提供保函;
(三)存在失信行为且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四级和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预警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实施以下惩戒措施,监管时间不少于3年: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惩戒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失信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轻重,依法分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预警,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和核查;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七)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八)不得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无论实时信用等级考评如何,均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并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含)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信用状况,对信用评级较低(或母公司信用评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采集与评定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弄虚作假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县,应将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移交至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本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表1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与项目信息情况表
注册登 记信息 |
企业名称 (曾用名) |
统一社 会信用 代 码 |
企 业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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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
注 册 资 本 (万元) |
经营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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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登 记 机 关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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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业 期 限 |
发 照 日 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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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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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
股东 |
股东 类型 |
认缴 出资 |
实缴 出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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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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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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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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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领导层 |
董事长 |
联系电话 |
|||||||||||||||||||||
董事 (详细列举) |
董事1 |
联系电话 |
|||||||||||||||||||||
董事2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电话 |
||||||||||||||||||||||
总经理 |
联系电话 |
||||||||||||||||||||||
监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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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从业人员情况 |
姓名 |
职称 |
持有相关 专业资格 证书 |
学历 |
企业为该从业人员缴纳社保时间范围 |
社会保障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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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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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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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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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 信息 |
本公司 变更事项 |
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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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变更事项 |
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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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 质等级 |
资质 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 机关 |
发证 日期 |
发证 有效期 |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 |
具体可承揽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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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关联 房地产开 发企业 |
企业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本企业关系(母公司或子公司) |
占股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 电话 |
本企业是否拥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权限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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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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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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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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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 已建成项目 |
项目名称 |
项目 所在地 |
建筑面积 |
项目开工 时间 |
项目竣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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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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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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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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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在建项目 |
项目1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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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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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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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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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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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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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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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建筑 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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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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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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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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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商登记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
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附表2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行为类别及代码 |
良好行为描述 |
加分 分值 |
备注 |
||
房地产 开发业绩 |
1.1 |
近3年新开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 |
1 |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在内),此项应在年底统一填报。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 |
0.5 |
||||
1.2 |
近3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档案为准)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 |
1 |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在内),此项应在年底统一填报。 |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 |
0.5 |
||||
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
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 |
2.1 |
近3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园林景观等表彰 |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的,每项 |
3 |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协会)表彰的,按照最高分值记录一次。 |
获得自治区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 |
2 |
||||
获得设区市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 |
1.5 |
||||
获得县(市、区)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 |
1 |
||||
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
2 |
||||
获得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
1.5 |
||||
获得设区市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
1 |
||||
获得县(市、区)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
0.5 |
||||
2.2 |
近3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 |
通过预审的,每个项目 |
AAA级, 2分 |
||
A级,1.5分 |
|||||
A级, 1分 |
|||||
通过终审的,每个项目 |
AAA级, 3分 |
||||
A级, 2分 |
|||||
A级, 1分 |
|||||
2.3 |
近3年开发建设的项目参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定 |
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的 |
2 |
||
通过达标考核验收的 |
2 |
||||
2.4 |
近3年开发建设的全装修成品住宅 |
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 |
3 |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 |
|
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 |
1 |
||||
2.5 |
近3年开发建设的工业化、装配式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 |
3 |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 |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 |
1 |
||||
2.6 |
近3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绿色生态(或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 |
绿色建筑等级水平高于当地要求的,每个项目 |
2 |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按30%、70%计分。 |
|
获评为绿色建筑创新类项目的,每个项目 |
2 |
||||
通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绿色生态(或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 |
2 |
||||
2.7 |
近3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 |
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每个项目 |
3 |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表彰的,按照最高分值记录一次。 |
|
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每个项目 |
2 |
||||
获得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每个项目 |
1 |
||||
获得县(市、区)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每个项目 |
0.5 |
||||
企业及负责人获得的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表彰 |
3.1 |
近3年获得国家部委表彰 |
3 |
||
3.2 |
近3年获得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级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
2 |
|||
3.3 |
近3年获得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
1 |
|||
3.4 |
近3年获得县(市、区)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
0.5 |
|||
履行社会责任 |
4 |
近3年有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捐赠记录,每项 |
0.5-2 |
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
纳税情况 |
5 |
近3年被设区市、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每次 |
1 |
||
配合管理 |
6 |
近3年,积极参与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开发管理配合事项的,每项 |
1-2 |
||
房地产 开发实力 |
7.1 |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
房地产经纪、建筑工程或结构类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超过资质标准的最低限额要求 |
每超过一人,加0.5分 |
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核查中,如发现人员配置减少的,相应予以扣减信用分。 |
7.2 |
资质等级 |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予以信用加分 |
一级资质,3分 |
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 |
|
二级资质,2分 |
|||||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诚信水平 |
8.1 |
质量管理能力 |
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开发工程的质量合格率达100%;切实施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重大群体性投诉;商品房在保修期内,无群体性投诉或重大质量责任纠纷,房屋交付后维修保养及时、有效。 |
2-5 |
8.1、8.4、8.5项企业可按年度申报评价(每年12月31日前)
|
8.2 |
积极运用“四新”技术 |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显著提升住宅性能、抗震性能,每项 |
1 |
||
8.3 |
创新能力突破 |
房地产开发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每项 |
1-3 |
||
8.4 |
履约能力强,诚信水平高 |
企业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情况良好,未发生逾期交房、拖欠合作单位款项和工程款等违约行为的 |
2-5 |
||
8.5 |
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 |
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存在虚假宣传和捂盘惜售行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未设置欺诈、霸王条款;商品房预收款按照规定全额监管,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未存在挪用预售资金行为的 |
2-5 |
||
8.6 |
前期物业管理规范 |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配置、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委会用房,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每个项目 |
1-2 |
||
信用等级 |
9 |
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
AAA |
2 |
|
AA |
1.5 |
||||
A |
1 |
附表3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及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扣分 分值 |
||
资质 管理 |
1.1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5 |
|
1.2 |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3 |
||
1.3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5 |
||
1.4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5 |
||
1.5 |
未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 |
3 |
||
1.6 |
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企业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存在人员不足、兼职、空挂、重复任职等问题的 |
3 |
||
1.7 |
企业办公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资质等级、关联企业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及时在项目手册备案中予以相关信息变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的,每次 |
3 |
||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
2.1 |
在项目建设、资质审核、项目手册备案和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伪造公文、印件、印章的,每次 |
5 |
|
2.2 |
不按时、不完整填报、虚假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核实项目手册重要信息、关键环节数据信息的,每次 |
3 |
||
2.3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闲置土地的,每项 |
4 |
||
2.4 |
未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 |
5 |
||
2.5 |
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公告的,每次 |
2 |
||
2.6 |
擅自更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次 |
3 |
||
2.7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每次 |
4 |
||
2.8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超过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每次 |
3 |
||
2.9 |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每次 |
3 |
||
2.10 |
明示、暗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次 |
4 |
||
2.11 |
开发 项目 违反 相关 工程 质量 安全 标准、规范、规程,或违 反建 设单 位责 任制 度 |
2.11.1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特大安全事故的,每次 |
10 |
|
2.11.2 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较大、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 |
5 |
|||
2.11.3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每次 |
3 |
|||
2.11.4 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时,拒不整改,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
4 |
|||
2.12 |
授意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每次 |
2 |
||
2.13 |
不按时缴纳或补齐缓交报建费的 |
3 |
||
2.14 |
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每次 |
2 |
||
2.15 |
未按照规划和规定时间配建、移交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的,每个项目 |
3 |
||
2.16 |
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开、竣工,或未按照其他建设条件开发建设的,每项 |
3 |
||
2.17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的,每项 |
3 |
||
2.18 |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每次 |
4 |
||
2.19 |
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停工12个月以上的,每个项目 |
5 |
||
2.20 |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照规定竣工验收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每个项目 |
3 |
||
2.2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向购房人交房或强行交房的,每个项目 |
6 |
||
2.22 |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购房人交房,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导致群访群诉的,每次 |
4 |
||
2.23 |
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不规范的 |
3 |
||
2.24 |
未按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核实相关资料或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每次 |
2 |
||
2.25 |
开发项目存在违法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被行政处罚的 |
6 |
||
2.26 |
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取消建筑节能措施,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 |
3 |
||
2.27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3 |
||
2.28 |
未按规定委托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的 |
3 |
||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行为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行为
|
3.1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或变相预(销)售商品房的,每次 |
5 |
|
3.2 |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每次 |
6 |
||
3.3 |
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 |
4 |
||
3.4 |
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 |
4 |
||
3.5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销售给他人的,每次 |
5 |
||
3.6 |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销售现场公示不全的,或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条件等相关内容的,每次 |
2 |
||
3.7 |
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每次 |
3 |
||
3.8 |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3 |
||
3.9 |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3 |
||
3.10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3 |
||
3.11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3 |
||
3.12 |
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
5 |
||
3.13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3 |
||
3.14 |
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5 |
||
3.15 |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3 |
||
3.16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5 |
||
3.17 |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
4 |
||
3.18 |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
4 |
||
3.19 |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4 |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
4.1 |
销售物业前,未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 |
2 |
|
4.2 |
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 |
5 |
||
4.3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3 |
||
4.4 |
未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向物业企业进行书面移交、查验问题不予整改的 |
3 |
||
4.5 |
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
3 |
||
4.6 |
在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不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 |
3 |
||
4.7 |
不按照规定在建设规划方案上标明物业服务用房及面积的,或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每个项目 |
3 |
||
4.8 |
拒交、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4 |
||
4.9 |
未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每个项目 |
3 |
||
4.10 |
拒不支付未售出房屋物业费的 |
3 |
||
其他不 良行为
|
5.1 |
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
3 |
|
5.2 |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每次 |
4 |
||
5.3 |
非法集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
5 |
||
5.4 |
拒不履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定的,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 |
5 |
||
5.5 |
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活动的,每次 |
3 |
||
5.6 |
不按规定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法规政策培训或有关会议的,每次 |
2 |
||
5.7 |
不按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或统计报表存在虚假数据的,每次 |
2 |
||
5.8 |
相关行政部门通报公司股东存在不良失信行为的 |
2-5 |
||
5.9 |
不接受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主管部门核实属实的,每次 |
2 |
附表4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编号:xxxx-xxx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根据《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及相关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拟对你公司以下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予以加分或扣分:
序号 |
事项类别(良好行为事项或不良行为事项) |
事项 名称 |
决定 文号 |
认定 单位 |
认定 时间 |
提交 实时 |
拟赋 分值 |
合 计 |
如对以上加分/扣分情况有异议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