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遴选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科学管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厅拟开展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遴选编制单位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概况
(一)规划范围及期限
根据文件要求启动《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范围覆盖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19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2021-2025年,规划远期2026-2035年。
(二)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1)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收集整理相关规划编制的文件、规范和标准,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2)在深入分析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体系现状的基础上,预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收运处理处置的需求,制定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总体方案。
(3)在总体方案确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评价标准等文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环卫机具及场站规划、环卫行业现代化规划、建设投资规划等内容,完成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初步成果。
(4)征求住建、发改、规划、环卫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完成初步成果的修改完善。
(5)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后提供终稿。
(三)规划编制费用
规划编制费用为6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
(四)确定编制单位原则
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业绩、工作方案、资金计划和报价等方面情况,同时编制费用控制在6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以内,以技术实力雄厚、规划编制经验丰富、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编制单位。
(五)规划编制方式和标准
以现场调研、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研究先进案例、数据预测分析等方式,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六)规划编制工作评价
1、规划编制工作评价主体: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规划编制工作评价内容:
(1)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出具时间方面: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在2021年12月底前给我厅出具《专项规划》终稿。
(2)保守工作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编制单位要为委托方保守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未获授权时不得发布任何数据指标等信息。
(3)规划编制工作实效方面:一是核实规划收集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逻辑性;二是核实规划是否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编制;三是检查规划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规划是否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环卫机具及场站规划、环卫行业现代化规划以及建设投资规划等内容;四是征求住建、发改、规划、环卫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对规划内容的意见,核实规划编制工作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
(一)参加遴选的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业绩经验及资质的供应商。
(二)报名参与遴选材料
按照下列内容书装并加盖骑缝章(一式3份及电子版):
1、封面。包括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编制日期等。
2、目录。包括申报材料内容清单和对应的页码。
3、报价单。填写初始报价后打印。
4、单位资信。包括供应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记录、纳税证明等,相关部级及省级课题研究证明等)、资信、质量体系等凭证复印件。
5、工作团队。规划编制单位委派开展编制工作团队成员应不少于6人。项目负责人1名,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城乡规划师,具备5年以上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经验,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应不少于5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3年以上城乡规划编制经验。
6、工作业绩。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环卫领域规划编制相关业绩。
7、服务方案。分别给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理解、编制工作的思路、编制工作涵盖内容、工作难点及措施、进度安排等方面内容。
(三)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18时(邮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请提前电话告知),一式3份及电子版送至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0办公室(邮寄信封上需注明“专项规划编制报名”,邮编570204)。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编制单位。供应商接到中选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正式确定规划编制相关事宜。规划的知识产权归我厅所有。
三、联系方式
遴选人: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0办公室
联系人:王康翔,联系电话:0898-65373159
投诉电话:0898-65371036
附件:相关文件依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
相关文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
2、规范性文件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4)《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4月);
(5)《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3月);
(6)《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
(7)《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2020年12月)。
3、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
(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7)《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
(8)《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
(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
(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1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1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5)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相关规划和其他参考资料
(1)海南省总体规划(2015-2030);
(2)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