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听证稿)》

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9月3日举行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听证稿)》(以下简称《规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准备情况

2021年8月1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https://zfcxjst.yn.gov.cn/)上公布了《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8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https://zfcxjst.yn.gov.cn/)上公布了《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

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在3日内将规定听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年9月3日下午15:00,听证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考试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汪巡主持,听证代表应到20人,实到20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边疆作为决策人发言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许泰云、厅机关纪委工作人员谭捷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决策发言人就《规定(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规定(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四)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解释和答复;

(五)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提出监察意见;

(六)主持人对本次听证会总结归纳;

(七)听证代表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认为修订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十分必要,有利于不断提高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要明确物业服务费的价格定价部门及相关工作权限,对物业服务费进行具体化。

2.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要与党建进行有机融合,关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实施落地、后续工作,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3.对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进行公开。

4.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培训和引导,让居民更好使用和监督。

5.增加和细化道路停车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条款。

6.关于绿色物业,建议增加电子投票、充电桩建设,物业服务人、业委会应当配合的条款。

7.建议增加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单位规范卫生防疫工作标准和规范的条款。

8.建议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中的力度,明确党建引领、红色物业相关建设。

9.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场的处置等相关内容。

10.建议增加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11.增加电动车充电、停放等条款。

12.建议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等条款。

13.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明确细化。

14.建议增加物业服务招标相关规定的条款。

15.建议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条款。

16.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

17.建议明确“物业交付”的具体条件。

18.增加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19.明确维修资金按交纳比例。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调整”、“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梳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规定》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一)听证代表提出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突发事件应急情况、电动车充电、停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等方面建议,经研究决定采纳,已在修改的《规定》中体现。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关于细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使用、信用评价、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等问题。限于政府规章编写限制,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将联合其他部门进一步细化研究,通过出台与《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所以在《规定》文本中就不具体赘述。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物业服务费进行具体化、建议增加电子投票、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等意见建议,在此次《规定》修订工作中不予采纳,具体理由是:《规定》属于政府规章,非地方立法,受立法技术规范和规章编写限制,不宜在《规定》中具体展开,这些建议会在后期制定《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采纳。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明确“物业交付”的具体条件、缺少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建议明确维修资金按交纳比例等问题。经研究不予采纳,具体理由是:物业交付条件、业主的权利义务等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此次修改中就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内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比例问题,《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已明确交存比例,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交存比例,故不予采纳。

除上述主要意见外,还采纳了代表提出的相关文字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