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为便于全省各级城乡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的理解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信用评价应用弱化等问题。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云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通常行为标准》和《项目实施行为标准》的编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总结了我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成效和不足,听取了有关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了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了具有可执行性的操作措施。
三、评价对象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省内、省外、境外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建筑施工类企业分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等2类;咨询服务类企业分为: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5类)。
四、评价主要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由通常行为评价、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并对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作明确界定和指标说明。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五、评价主要特点
通常行为评价和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指定的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或第三方机构负责。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方式获取。
(一)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分值如何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基础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周期性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二)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值如何计算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 ) (详见公式案例)
六、评价异议处理
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和证明材料。公告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公告期内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部门应对其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公布: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审查的;
(三)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的;
(四)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评价结果公布及应用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AAA、AA、A、B、C五级。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记录,并应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运用。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将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评定结果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评定结果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