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评估行为,防控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房地产评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以下简称《规范》),我厅拟开展2021年广西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人员执业情况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核查范围包括在广西执业的全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核查内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依法经营情况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执业情况。
二、核查方式
(一)新设立、新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请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gxzf.gov.cn/)或直接登录“广西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库(http://121.41.31.64:9001)”填写并下载《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表》(详见附件),书面盖章报送至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入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实时更新机构、人员、执业情况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初审意见盖章后报送至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三)我厅根据各地报来的材料情况开展核查。
三、核查方式及核查时间
本次动态核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市核查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我厅核查时间为: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31日。
四、核查结论
(一)合格。符合以下条件的,核查认定为合格:
⒈ 机构备案、经营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⒉ 评估报告符合估价报告规范要求;
⒊ 年度内未发生虚假评估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不合格。存在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合格:
⒈ 被发现或被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⒉ 未经备案即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备案条件不合法、估价行为不合法、评估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⒊ 在备案、核查过程中瞒报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⒋ 拒不参加或规避核查的。
五、复核、通报及查处
(一)我厅将对核查结论予以公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机构,可以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注册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我厅。
(二)公示期满后将对核查结论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三)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联系人:陈锐、梁智远;联系电话:0771-2264312。
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表
机构名称(盖章):
备案等级: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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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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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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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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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时间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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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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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备案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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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取得备案(资质)证书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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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取得备案证书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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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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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出资比例 |
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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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执业情况调研如实报告承诺: ⒈ 本机构根据调研要求如实报告执业情况,包括客户委托情况、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情况、委托评估费用等情况。 ⒉ 本机构根据调研要求如实报告注册人员情况,包括人员专职情况、转注册情况、评估行为规范性等情况。 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2021年1月至今转入、转出、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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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转入(转出)机构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身份证号 |
近三年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数 |
近三年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金额 |
本机构人员总人数(),有评估人员总数(),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2021年1月至今转入注册估价师()人,转出()人。未来一年内注册证书到期()人。 |
2021年1月至今房地产评估报告业绩清单
标的物业名称 |
报告日期 |
标的物业地址 |
报告估值 |
报告人(现场查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