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内建质〔2022〕56 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连续发生3起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名人员死亡。特别是4月16日和4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两天内连续发生事故,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陡然严峻。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2022年4月14日10:07左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支路三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发生一起管沟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法定代表人:米维刚,项目负责人:刘殿武)建设,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冲,项目负责人:庞光辉)施工,内蒙古首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涛,项目总监:刘壮荣)监理。一名施工人员在基底清槽作业时,边坡土方坍塌,造成其死亡。

(二)2022年4月16日09:50左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内蒙古大唐药业健康科技产业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颜涛,项目负责人:邵国宝)建设,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项目负责人:黄坚)施工,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山,项目总监:童青)监理。一名施工人员在从物料提升机开出电瓶车卸砖过程中,物料提升机忽然发生坠落,将电瓶车与提升机卡死,造成其死亡。

(三)2022年4月17日11:00点左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液态奶全球领先5G绿色生产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由内蒙古金灏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项目负责人:唐万东)建设,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捷,项目负责人:袁杨凯)施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雪松,项目总监:王红卓)监理。一名保洁人员在生产车间吊顶上做保洁工作时,踩到一处吊顶板洞口,不慎坠落至地面,造成其死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初步分析,以上三起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作业、坍塌以及物体打击这些常见的事故类型。究其原因:一是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例如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二是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突出,例如未按照施工现场禁止电动三轮车进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三是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法宽松软,未能有效落实《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沟官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内建质〔2021〕169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1〕96号)等文件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本次通报的3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开复工重要时间节点和国务院安委会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事故教训,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当前安全事故多发高发势头,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深入班组,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时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堵塞漏洞,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风险事故防控能力,严密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2〕48号)要求,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抓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特别是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工期安排合理,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持续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临时用电设施、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和设备安全状况,加大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克服改革实际困难,争取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五)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要根据《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意见的通知》(内建质〔2020〕6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内建质〔2021〕132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施联合惩戒机制,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罚款等处罚;对企业主要责任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魏奎锷,联系方式:0471—66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