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新景匠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清远市新景匠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QXKE71

  住所(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原质监大楼第四层401室)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清远市金海湾北区8、9#楼及北区2#地下室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起重设备及脚手架未按规定使用、塔机电缆未按规定设置悬挂点、一级配电箱安装不牢固、悬挑式卸料平台上堆放大量木板等问题,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调查,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开展问题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若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