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建人函〔2022〕 271 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2年全区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条件

申报建筑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除论文外),应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28号)要求;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条件应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6号)要求,同时结合2022年度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依据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不将论文数量作为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质量。  

2.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有关要求执行。

3.申请破格评审。对已通过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副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时,不再享受破格政策优惠,对符合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比列)限制参加职称评审。

(二)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对在乡村振兴一线工作的基层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三)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

上述单位(部门)应及时受理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按有关规定由企业组织自主评审。

2.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3.对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高技能人才在符合职称申报业绩成果要求的基础上,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五)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六)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费320元/人、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人。

(七)其他规定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对取得建设行业相关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建筑工程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评审。

3.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职称认定,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三、申报要求

(一)网上注册填报。申报人员须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填报完成基本信息后,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完成线下填写工作后,按照申报程序报送书面材料。

(二)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所列内容准备材料,并将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所填表格和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须有佐证材料。

(四)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员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未签字盖章的不予提交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五)单位汇总材料报送。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报送职称材料的同时,报送《申报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电子版需excel文本格式。

四、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应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报评审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盟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二)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送至主管部门,经汇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自治区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三)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五、审核公示

(一)单位审核公示。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成果等材料严格审核,申报前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并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二)部门审核公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申报人员材料严格审核,并将申报人员汇总花名册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三)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建筑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正高级、副高级)评审结束后,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时间安排

(一)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二)2022年6月30日前,区直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建设大厦3楼310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202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厅属各事业单位报送符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材料至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联系电话:0471-5306969/6509187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员)

 2.申报汇总花名册(申报单位)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员).doc|附件2 申报汇总花名册样表(申报单位).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