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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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A3幢B座501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平谦国际(肇庆新区)现代产业园二期B1、B2厂房项目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此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外脚手架方面。剪刀撑未与立柱、小横杆扣接;刚性连墙件不足;施工出入口两道大横杆割除,未见有加固措施。2.安全防护方面。塔式起重机底部未封闭防护;钢筋加工场作业点未安装安全平挡板,园盘钢筋堆放在外脚手架外侧。3.施工方案方面。未编制基础砖胎膜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未见相关内容。4.施工用电方面。电缆沿脚手架敷设。5.其他方面。砖胎膜回填土类型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含有大块石、碎砖等设计不允许的渣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6月2日至7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