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
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请选择本地1~2个单位、居住区进行试评价,于2022年8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试评价情况反馈至我厅城市建设处(园林绿化管理处),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方式:0731-88950027,hnszjt0217@163.com
附件:《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城〔2021〕5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遵循自愿参评、分类评价、动态复查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每年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参评条件) 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工)时间满一年;
(二)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单位和居住区用地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
(三)日常管理和运维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参评企业还应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
鼓励将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工作与绿色完整社区建设、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评价方式)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依据《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应满足评价否决项全部达标,且评价总分≥80分,否则,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通过“湖南省园林绿化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园林绿化信息系统”)进行。省园林绿化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以线下方式报送书面申请和参评材料。
第五条(参评) 园林式单位由参评单位提出申请,园林式居住区由参评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园林绿化管养单位、业主委员会其中之一提出申请,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资料清单》中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市州评价及公示) 每年8月30日前,由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当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官网对评价结果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公示结束后,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含公示合格名单)及评价情况表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省级复核及公布) 每年10月30日之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园林绿化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对市州评价结果随机抽查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年参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公示合格数量的20%。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由所在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价,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抽查复核情况,通过官网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动态复查) 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评价合格的单位、居住区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按照现行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完成自评,向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和自评报告。超时未申请复查的,原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复查,通过当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官网对复查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复查结果及公示合格名单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期内公众提出异议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复查结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复核工作,并向全省通报复查结果。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居住区可重新申请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
第十条(禁止事项) 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原评价结果一律取消且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十一条(惩戒) 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相关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时限)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1.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标准
2.评价资料清单
3.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