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内自建房整治办函[2022]65号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补充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的通知

各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决定补充完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主要工作

参与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5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具有勘察、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造价、施工、监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国家有关注册执(职)业资格。

三、推荐方式及程序

本次征集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如实填写《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申报表》(附件1),报申报人所在单位。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相关材料,填写单位意见后报单位所在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自治区区直机关、中央驻内蒙古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各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填写《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2022年9月28日17:00前将申报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要求

请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有关单位等积极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专家申报。

联 系 人:张  璐

联系电话:0471-6112990

电子邮箱:nmgzjfldxzbgs@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申请表

2.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申请表.docx|内蒙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