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份已向有关省直部门、市县住建和发改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现再次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省住建厅建管处李万鹏,联系电话:65352853
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许焕新,联系电话:65226986
邮 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在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DB)总承包模式,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进行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实施装配式的工程应在上述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增加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环节,以实现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到物流、到装配施工的全流程贯通。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市、县、自治县以及各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方式。
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第六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一)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发包:
1.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使用设计—施工(DB)总承包模式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按简化审批流程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此类项目宜使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将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3.建设单位要完全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
第七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第六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等;
(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属于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上述承包人资格模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独立承揽的应当有自有或者有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第九条(承包人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并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应有明确的发包人要求,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及发包范围应完整,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交付。
第十二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暂列金额指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额度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的预备费,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为不可竞争费用。
暂估价适用于招标时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或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完成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第十四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详细内容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与结算
第十六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国家及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价格可以分为总价包干部分和暂估价部分,总价包干部分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招标时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或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可以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分担原则)建设单位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分担:
1.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和(或)未通知建设单位并提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建设单位除按照合同约定或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建设单位坚持不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计价和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包含总价包干部分和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部分,要结合约定的进度计划将总价包干部分价款支付分解列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和行业规范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部分项目外,对总价包干部分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结算并约定过程结算周期,按合同约定对周期内已完成的包干部分进行价款确认。对无争议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部分和变更及调整部分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结算后应按约定支付比例支付价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过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要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部分和变更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总价包干部分的审核重点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等,不再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进行量价审核。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推行全过程咨询)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资源和需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可以是1家机构,也可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招标。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行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时限,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和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可含)、设计、施工质量、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责,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由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内部可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由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参照现有制度执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签章认可。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系统操作由施工方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可含)、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可含)、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相应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的责任义务) 联合体牵头人对本项目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负责组建总承包项目部机构,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与发包人、其他分包分供单位的工作,向发包人提出联合体各单位的付款并负责办理相关资金报批手续,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负责建立和使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负责主持编制勘察、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作业等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建设单位实施过程结算、竣工结(决)算。
联合体成员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作为联合体成员,接受联合体牵头人管理,服从总体工作安排,配合协助联合体各成员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义务,负责完成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单位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指示变更的,双方应对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分享,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包含提供监理服务的全过程咨询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合同信息归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归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规定签订后续分包合同后,应当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第三十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绩认定)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后,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可含)、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 2022 年 月 日实施。
附件:
第一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1 |
省财政厅 |
一、《细则》第十二条中部分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完善。“建筑安装工程费”原则上包含“暂估价、暂列金额”等费用,而该条款规定的投标报价组成中,将上述费用作为无包含关系的并列费用(即“投标报价由勘察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建议研究完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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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在《细则》第十二条中增加“暂估价主要适用于地下工程及设计阶段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理由是,建议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在实施过程以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有利于投资控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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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细则》中增加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行为的约束条款,将其列入“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并明确作为重点审核内容。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恶意行为,不同于承包人优化施工图设计,应加以限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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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审计厅 |
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细化条款以保证该规定得到执行,防止一些单位利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等特殊优势,由特定施工单位与其组成联合体投标以获取中标,破坏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
采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
2 |
省审计厅 |
建议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以及例外情况下采用单价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规定,并且对工程总承包投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等程序,以及合同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进行严格规定,以保证投标控制价、总价合同和初步设计概算真实可靠。 |
部分 采纳 |
1.第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详细内容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2.宜另文规范工程总承包投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等程序 |
建议对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决(结)算完成时限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工程总承包单位拖延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定价,以及项目完工后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结)算等问题。 |
部分 采纳 |
1.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决(结)算完成时限一般在合同中规范,我厅同步出台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有要求。 2.第二十八条(施工许可)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分阶段(基坑施工、主体施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边设计边施工。 3.明确配合做好过程和竣工结算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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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 标 办 |
第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3亿元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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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2款建议删除“经建设项目经投资决策部门同意”的表述。建议不用将工程勘察与工程总承包一并发包。 |
部分 采纳 |
保留允许详细和施工勘察部分纳入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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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一款的“无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项目……”建议与住建部工程总承包办法的表述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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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议删除前部分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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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题目建议修改为“推行全过程咨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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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议增加题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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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建 |
第七条(三)修改改为:“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范围、规模、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
采纳 |
修改为:第七条(三)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等; |
第七条(四)修改改为:“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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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承包人资格)建议改为:“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独立投标人应当有自有或者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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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建议删除“(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未采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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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建议末尾处增加一句:“编制项目估算、概算时,须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间的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因概算、估算编制或审核出现重大错漏项,导致项目超概的,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
未采纳 |
非本细则规范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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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议增加:“原概算或估算编制不合理,出现重大错漏项,导致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超过概算(或估算)金额,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当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且以中标价作为总价时,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出现重大错漏项,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无法在总价范围内完成设计、施工等合同内容,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未采纳 |
已经包含在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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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风险分担原则)…其他风险一般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建议改为“其他风险一般由责任单位承担” |
未采纳 |
原文修改为: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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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议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后增加一句“发包人应根据相关工期定额,计算项目定额工期,在招标时,若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计取赶工费,并约定赶工费的具体计算方式”。 |
未采纳 |
我省没有工期定额,做出这一规定不具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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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建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等准备工作”。 |
未采纳 |
经研究,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收集有关资料,开展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而且原文中中“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表述不能很好的表达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已经有其他规定,此处删除有关表述。 |
第二十二条建议删除“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 |
部分 采纳 |
修改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签章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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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建议“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改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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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联合体的责任义务)建议末尾处增加一条“设计单位须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金额范围内严格设计,非经建设单位批复同意,禁止超额设计,相关施工图文件在报送建设单位前,须经施工单位复查,在投资金额可控情况下,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
未采纳 |
如果施工单位作为牵头方就应该对设计文件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如果设计单位作为牵头方本身就应该在投资额范围内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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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控中能建 |
第八条“……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建议修改“……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或与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签署合作协议”。或修改为“……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或与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签署合作协议” 。 |
部分 采纳 |
该款修改为:“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独立承揽的应当有自有或者有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
5 |
海控中能建 |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 反馈意见:预制装配构件生产方为施工总包单位的分供方,如设置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与其在本工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不相符的,且不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把控。建议设置为加分项或报名的基本要求,确定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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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反馈意见: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议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未明确方式的话不利于后续项目沟通协调的顺利推进。 |
采纳 |
增加: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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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 发 控 |
建议在第二条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区分细化,明确已开工项目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已有的合同约定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 |
采纳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在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
建议将第五条“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一)采用装配式建造,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二)建安工程投资超过1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改为“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一)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二)建安工程投资超过1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部分 采纳 |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3亿元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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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 发 控 |
建议将第八条“……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 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修改为“……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或与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签署合作协议”。 或修改为“……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联合体方式的,联合体成员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装配式建筑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或与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签署合作协议” 。 |
部分 采纳 |
该款修改为: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独立承揽的应当有自有或者有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
建议将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修改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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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修改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方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采纳 |
该款修改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具体分包方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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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后新增“在施行代管制的我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项目单位纳入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资金下达部门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将开具保函所需缴纳的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在资金下达计划中进行考虑” 。 |
未采纳 |
政府投资项目不做工程款支付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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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 发 控 |
增加“建设单位”“代管(建)”的定义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定义“建设单位”“代管(建)” 。 |
未采纳 |
按我省已出台的有关代建和代管的文件执行 |
建议此实施细则联合审计厅下发执行 |
未采纳 |
审计厅一般不会就此类细则联合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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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以全套施工图加盖图审章,且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开工许可证。 |
部分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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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予建设单位(代管代建单位)更多的择优选择权,能自主选择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有利于项目的资质、业绩等要求,以及采用评定分离等模式进行定标。 |
未采纳 |
已有其他文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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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前,要明确项目定位及需求。我公司代管代建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未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明确需求,批复时无法对建设单位的定位及需求进行充分考虑,导致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情况。如信息化缺漏项、新增功能、调整医疗动线、改变布局等与批复内容不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管代建单位需按照业主需求不断调整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造成质量、工期、成本等多方面不可控,不利于项目正常推进。 |
未采纳 |
如果不能做到,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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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投资的项目开工日期应为项目实际具备施工条件的开工日期,且在项目核准时明确施工工期,否则不予进行招标,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时不予通过。 |
未采纳 |
宜在招标标准文件中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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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建工五建 |
第六条(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 当在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应根据 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议:建设单位只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作为招投标内容,其他部分由设计院和建筑企业在合同中体现,不作为建设单位的要求内容;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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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建工五建 |
第十七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 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 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工期或建设 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三)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四)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 比, 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 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 10 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 担; (六)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一般由工程总 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 协商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建议:对于政府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金额已经报备,所以是不可能增加建设投入费用的,所以在项目立项备用金的比例和使用规定上,可以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或召集专家论证会议形式或审计审核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等意见,对工程所涉及的费用增加予以确认,而不是由建设单位决定如何使用。 |
未采纳 |
第十二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暂列金额指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额度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的预备费,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为不可竞争费用。 暂估价主要适用于地下工程及设计阶段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勘察负责人(可含)、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 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项目普通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相应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建议:此文中的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与总包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可行。如果是施工总承包的设计院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是建设单位指定的设计院是不可行的。建议成立项目部联席会议制度,包含设计院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总监、审计部门项目经理或造价咨询项目经理,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总承包的项目经理; |
未采纳 |
文中规定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相应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勘察为例,指的是勘察人员要与勘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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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五建 |
第五条 建议增加“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
未采纳 |
加分项目已在标准招标文件中规范 |
第十三条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建议:修改为 “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 |
未采纳 |
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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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一)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建议:增加“建设范围、功能需求、质量要求的调整等” |
未采纳 |
该款修改为:(一)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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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议:更改为“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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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建议:增加“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
采纳 |
1.总价包干就是讲优化设计的收益保留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一种方式。 2.文中已有: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