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第三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低碳绿色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已于7月份和9月份两次向有关省直部门、市县住建和发改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现第三次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住建厅建管处李万鹏,联系电话:65352853
邮 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低碳绿色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在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实施装配式的工程应在工程总承包实施中增加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环节,以实现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到物流、到装配施工的全流程贯通。
第四条(实施目标)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逐步形成符合海南实际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市、县、自治县以及各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的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推行绿色建筑、应用装配式或者其他新型建造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合理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方式。
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第七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一)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发包:
1.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概算批复后,使用设计—施工(DB)总承包模式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按简化审批流程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此类项目宜使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且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将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3.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
第八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第六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和要求、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处理要求、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等;
(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属于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上述承包人资格模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1家企业承揽。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独立承揽的应当有自有或者有合作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应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第十条(承包人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并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及发包范围应完整,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交付。
第十三条(暂列金额和预备费)暂列金额指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和提前竣工的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的预备费,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为不可竞争费用。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预备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编制方法计列,投资估算编制阶段计费费率不低于10%,设计概算编制阶段计费费率不低于8%。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完成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六条(最高投标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最高投标限价,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相应的金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中工程总承包内容相应的金额。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等详细内容,开标后及时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合同归集系统归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
第三章 合同与结算
第十七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国家及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在实施过程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分担原则)建设单位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按下列原则分担:
1.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或发现错误未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建设单位除按照合同约定或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采用设计—施工(DB)总承包模式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建设单位坚持不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的费用、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下条款:
(一)承包人应纳税金在合同价格中的报价方式,即应纳税金包含在价格清单中或单独列项(建议发包人优先选择由承包人测算包含应纳税金在内的报价方式,发包人也可以选择由承包人将应纳税金单独列项计算)。
(二)勘察费、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的总额、分解支付比例及时间;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量的周期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及支付时间;
(四)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审查的时间及时限;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六)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七)提前竣工的奖励及误期赔偿的额度;
(八)承包人提出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的程序,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工期的的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九)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留方式及缺陷责任期;
(十)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一)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计价和结算)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要结合约定的进度计划将总价部分价款支付分解列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和行业规范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部分项目外,对总价部分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结算并约定过程结算周期,按合同约定对周期内已完成的总价部分进行价款确认。对无争议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部分和变更及调整部分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结算后应按约定支付比例支付价款。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时,要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部分、变更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的审核重点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等,不再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进行量价审核。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推行全过程咨询)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资源和需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可以是1家机构,也可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咨询、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招标。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行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时限,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和施工工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可含)、设计、施工质量、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责,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由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内部可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由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参照现有制度执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签章认可。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系统操作由施工方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可含)、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可含)、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相应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的责任义务) 联合体牵头人对本项目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负责组建总承包项目部机构,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责任,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与发包人、其他分包分供单位的工作,向发包人提出联合体各单位的付款并负责办理相关资金报批手续,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负责建立和使用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负责主持编制勘察、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作业等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建设单位实施过程结算、竣工结(决)算。
联合体成员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作为联合体成员,接受联合体牵头人管理,服从总体工作安排,配合协助联合体各成员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义务,负责完成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单位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指示变更的,双方应对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分享,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包含提供监理服务的全过程咨询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合同信息归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归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规定签订后续分包合同后,应当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绩认定)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履约完成后,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可含)、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第三十五条(加强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标准体系,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建立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检查质量安全标准落实情况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等情况,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估算和概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 2022 年 月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