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工作的通知(试行)

琼建管〔2022〕428 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

 配备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落实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 备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推动建 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 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 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 能工人配备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工程范围

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技能工人范围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 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等,具体设置参 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 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 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 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一般技术工人需经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 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配备标准

(一)   技能工人配备数量要求

各项目应按照以下公式配备技能工人:

N=S×A÷T

1.房屋建筑工程

N:技能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平方米);

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根据工程规模 , A=1.8-2.2 (小型工程), 1.6-1.8 (中型工程), 1.4-1.6(大型工 程);

T:工期(天)。

2.市政工程

N:技能工人数量(人);

S:工程总造价(万元);

A: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根据工程规模及工程类 别,A=2.6-3.0(其他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A=2.0-2.6(其他桥 涵及隧道工程),A=1.0-1.8(城市道路工程、广场、园林绿化、综 合管网、机电安装等其他工程);

T:工期(天)。

(二)   各等级技能工人配备比例要求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的 比例逐年上升,到 2025 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中级工占技能工 人比例达到 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 到 5%。2035 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 比例达到 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 10%。具体比例目标如下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35 年

初级工

8%

15%

25%

35%

中级工

4%

12%

20%

30%

高级工及以上

2%

4%

5%

10%

(三)不同等级的技能工人代换

不同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以下计算公式进行代换 (NGJ 代表高 级技师人数、NJ 代表技师人数、NG 代表高级工数、NZ 代表中级 工数、NC 代表初级工数):

NJ=NGJ×2;NG=NJ×2;NZ=NG×2;NC=NZ×2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100%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以上标准为海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技能工人配备 的基础标准,当 N 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技能工人配备 人数是以项目整个施工周期累计使用的技能工人人数为准。现阶 段平均用工数 (工日) 考核时均暂以最低值计取,鼓励相关单位 根据实际选用较高的平均用工数。房建、市政工程规模划分参照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中有关工程规模的划 分。

三、 工作要求

(一) 施工企业要落实企业技能培训和用工主体责任,加强 技能工人的引进和培育,按照配备标准要求配足技能工人,并登 记录入实名制监管系统,将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挂钩,实现技高 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二) 建设单位要加大对施工企业配备技能工人的支持鼓 励,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支持引导。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理责任,对 项目施工企业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做好过程监督,对施工现场不满 足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三)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核查和现 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的监督 检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数量以实名制监管系统中登记且有 考勤等记录为准。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突出的施工企业,在 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激励。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有效期 3 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12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