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余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 5750-2023)已于3月17日批准发布。为严格落实《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通知》(赣建城〔2023〕1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掌握新国标实施后各地城市供水水质有关指标具体情况,决定在前期部分市、县已检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新国标部分指标水质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全省城市、县城及赣江新区城市公共供水厂原水、出厂水。
二、检测要求
各市县、赣江新区选择本地区供水量最大的1个城市公共供水厂,采集其原水、出厂水样品各1个,实施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新增指标、部分限值加严指标: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游离氯(结合实际情况选测)、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 5750-2023)中的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三、工作安排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开展供水水质检测。鉴于《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 5750-2023)尚未正式实施,检测机构新增指标的项目无需通过检验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新增指标检测数据也无需加盖资质认定标志;限值加严指标检测数据需要加盖资质认定标志。
各城市、县城、赣江新区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质抽样检测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辖区内县(市)水质检测结果和达标情况(附件1)于5月6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工作,自觉接受采样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采样人员采集水样。
联系人:厅城建处 陈 皓 0791-86253307
附件:江西省城市供水新国标部分指标水质检测结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供水新国标部分指标水质检测结果
序号 |
设区市 |
县(市) |
受检单位 |
样品类别(出厂水、原水) |
检测项目(mg/L) |
达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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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 酸盐 |
乙草胺 |
2-甲基异莰醇 |
土臭素 |
游离氯 |
氯乙烯 |
三氯 乙烯 |
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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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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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昌市 |
南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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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 |
进贤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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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 |
安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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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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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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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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