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单位加盖公章)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69
传真:0731—8895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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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简称“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管办法,开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简称“监管平台”),对全省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
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监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在“监管平台”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回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明确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内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接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公告中载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支付单位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房建市政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招标人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最新一季度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报告(简称“双信用报告”),报送招标方案时应当将经招标人阅知、盖章确认的双信用报告作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附件上传。
第十条招标代理项目组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项目异议和投诉等。
项目组在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至少须委派1名专职人员到场,其中开评标、项目异议和投诉处理两个业务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承继原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各方按相关规定重新获取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三章专职人员信息核查
第十五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按照异地核查原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取的其它市州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核查专职人员范围为:近一年,“监管平台”中有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业绩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所属的专职人员,其中新增、注销、停用后重新启用的专职人员直接列入下一季度核查范围。
第十八条核查内容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管平台报送的专职人员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4项。信息核查须遵循以下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为专职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真实,能直接网上查询或提供相应的评审(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4)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第十九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每季度组织1次。核查人员从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核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待核查人员按照核查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专职人员数量25%的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核查人员和待核查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市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对待核查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管平台”所提供的官方网站或信息报送单位提供的链接网站、附件扫描资料对待核查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对于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核查意见;不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核查意见,并详细列明理由。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核查意见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对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核查通报发布之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
第二十三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每季度发布一次,每名“核查不通过”专职人员扣3分,有效期90天,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自当季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生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不通过”的专职人员列入停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对“核查不通过”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可自行启用。
第二十四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可自行通过“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四章规范化考评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简称“规范化考评”)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建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对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简称“不规范行为”)所实施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规范化考评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实施规范化考评。
第二十七条规范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规范化考评贯穿招标代理全过程,共分为五个环节:招标代理合同监管环节、招标文件监管环节、开标评标环节、标后监管环节、异议投诉环节。
第二十九条规范化考评环节、行为代码、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等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第三十条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纳入所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规范化考评记录;项目负责人的规范化考评记录构成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考评结果。
第三十一条规范化考评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每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扣0.5分,有效期为360天,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自当季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生效。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项目无不规范行为记录的为招标代理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近一年招标代理合格项目宗数/近一年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考评合格率作为基本信用信息纳入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自当季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90天。
第三十三条对房建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主体”)负责该项目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范化考评主体的行政监督人员在房建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环节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认真甄别,采集必要的证据,依程序进行记录,并于中标通知书核发时采集至规范化考评系统,依法对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公示的不规范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规范化考评主体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规范化考评主体应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同时予以公开;申诉处理期内,未能及时处理的申诉意见,视为同意申诉意见。
第三十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部门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同时予以公开;复核处理期内,未能及时处理的复核申请,视为同意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原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
第三十七条规范化考评主体在本级房建市政项目投诉处理、招标文件抽查、标后稽查,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即时补录不规范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直至失效。
第三十九条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通过“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四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化考评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信用评价
第四十一条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信用评价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从事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四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十四条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四十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2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四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采集,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采集方式如下:
(一)经营业绩、考评合格率、核查通报、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监管平台”实施采集;
(二)纳税信用、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业抽查、失信黑名单、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四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采集之日起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第五十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认定结果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评价人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人可通过“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五十二条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支持评价结果在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及履职要求
第五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建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监管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认真核实,对于监管工作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内含3个表格)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