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城〔2023〕291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8日
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水平,保障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维,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建成并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包括调试运行或关停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具体运行管理考核标准依据见附表一。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12月底前公布。
第四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和考核细则,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等文件,根据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考核情况,审核并报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及考核工作。
(二)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标准等,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制定在停电、进水水质突变、水量突变、洪涝冰冻灾害、重要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向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维修计划。次年度维修计划在本运营年末前一个月上报,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年度运行情况及大修、中修、技术改造等内容。
(四)向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月度、年度运营报告。年度报告应于次年度1月31日前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水量水质、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和协议履行情况。月度报告应于次月10日前提交,内容主要包括:上月运营小结(材料消耗、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水量水质、污泥处理、设备状况、当月电费发票复印件、当月药剂加量报表、药剂购买发票复印件、有关财务报表等。
(五)在每一年运营前30日内向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计划暂停服务时间表。每一年运营年度计划内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5日。实施暂停服务时,应提前15日向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做好资产管理、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内容;完善运营保障及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以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运行率;完善安全体系,确保安全生产;保证出水达标排放,污泥、栅渣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规定。
第九条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运营单位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事宜协调工作,为运营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如发现运营单位有违约行为,应向运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负责监督整改;对运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有关污水处理和排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整改,并有权追究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条款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水质、水位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其委托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不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主要指标为:BOD5、COD、SS、氨氮、TN、TP、pH、粪大肠菌群数、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县(区)自查。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季度监督检查应于本季度结束后次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市(州)检查。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运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次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年度考核报告。次年2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年度考核报告及污水处理费拨付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抽查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于次年3月底前,对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比例不低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总数量的30%。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含:运行负荷率、达标率、人员配备、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量、生产运行管理、资料管理、水质与检验、设备与仪表管理、安全管理及制度建设、厂容厂貌等指标构成,总分100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以处理规模划分为≤1万㎥/d以下;1万㎥/d-4.0万㎥/d;4.0万㎥/d-10万㎥/d;10万㎥/d-20万㎥/d ,每个分类中依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85分-90分以下的为良好;分值在70分-85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故意不参与或不配合考核工作的;
(二)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拨付挂钩,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费,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对考核结果审核后作为拨付费用的依据。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分值低于85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拨付费用予以核减。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意见,同时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时限要求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在计算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扣除污水处理厂考核当月污水处理量的服务费,并限期要求被考核污水处理厂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的,在计算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扣除该污水处理厂逾期未整改期间的污水处理量的服务费,整改完成后再恢复计算水量。
第二十四条 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印发
附表1
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依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分 |
考核内容 |
考核依据 |
评分标准 |
考核说明 |
1 |
人员配备 |
5 |
人员配备、技术力量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CB/T 2427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221-200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等 |
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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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人员数量与专业技术结构要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相匹配,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支持。需提供相关证明。 |
2 |
生产运行 |
26 |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全过程 |
现场查看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单元是否运行正常,处理出水是否清澈透明,现场查看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泥处置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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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卫生 |
1 |
厂容厂貌 |
现场查看厂区卫生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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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管理 |
38 |
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及台账、设备现场管理 |
现场查看设备运行、管理及相关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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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质与检测 |
20 |
水质管理及检测 |
水质管理及检测是否按照相关文件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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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 |
10 |
安全生产制度、台账 |
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有正确的安全标识标牌;消防设施齐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有限空间规章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审批卡齐全;发现安全隐患有积极的响应措施、并能及时解决; 安全检查台账及安全隐患排除记录齐全。 |
附表2
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检查评分标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名称: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总分 |
子项分值 |
考核 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 记录 |
分项 得分 |
项目 得分 |
1 |
人员 配备 |
5 |
2 |
人员 配备 |
根据现有资金状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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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岗位人员配置 |
(1)处理规模≦1万吨/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2)1万吨/日<处理规模≦4万吨/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3)4万吨/日<处理规模≦10万吨/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0人; (4)10万吨/日<处理规模≦20万吨/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5人; 专业技术人数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人扣0.5分,共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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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 运行 |
26 |
2 |
预处理 |
(1)预处理设备(格栅、砂水分离设备)整体应密闭。未密闭,每处扣0.5分;有渣液漫流,每处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2)预处理构筑物(进水泵房、初沉池、水解酸化池等)表面应无明显漂浮物。表面大片明显漂浮物,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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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运行 工况 |
(1)检查生物反应沉淀池相应的生产运行报表。生产报表或化验检测报告上应有DO、MLSS、SV、水温等相关数据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共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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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工艺段池面泥水混合均匀。有明显分层或池面大量泡沫、浮泥,不得分。共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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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曝气池无明显破损漏气点,曝气管破损后池面会有明显喷涌现象,曝气效果不均匀,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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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次沉淀池 |
(1)二次沉淀池出水无污泥溢出。有明显污泥上浮外溢(跑泥现象),每处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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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池面有大面积浮泥,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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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药 系统 |
(1)化学药剂贮存场所具备相应的规范制度。药剂贮存不规范或无相关制度,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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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药系统(不包含应急药剂)应实现自动投加。未实现自动投加的,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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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学药剂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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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药剂泄漏应急处理装置或措施。无药剂泄漏应急处理装置或措施,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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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放口 |
(1)应有规范化排放登记证标识。无登记证标识,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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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设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无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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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有相应的排放口监督管理档案。无监督管理档案,扣0.5分;监督管理档案不规范,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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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口相关设施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无相应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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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泥 处理 |
(1)脱水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每升高0.5%,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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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污泥脱水滤液处理依法合规,严禁发生污染。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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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泥处理过程未密闭,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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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泥 处置 |
(1)污泥处置方式科学合理,处置途径规范,含水率控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经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认可,与具备资质的处置(含污泥外运)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等手续不齐全,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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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污泥处置四联单制度,记录登记准确清晰。未执行四联单制度,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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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污泥处置去向的日常监督。未做好污泥处置日常监督工作,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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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泥产量及处置量应一致。数量不一致,扣0.5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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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泥处置记录、单据等台账不齐全,每缺少一份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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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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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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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负荷运行下,发生溢流直排,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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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 卫生 |
1 |
1 |
厂容 厂貌 |
(1)有专门保洁制度。定期对厂区范围开展保洁工作。每发现一处环境不清洁影响厂区环境优美的,每处扣0.1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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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有破损泄漏,阀门井和计量井等井盖不完好,井内有杂物、积泥和积水,每处扣0.2分,共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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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管理 |
38 |
2 |
设备运行记录 |
(1)无设备运行记录及使用情况,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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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设备运行记录存在缺漏情况,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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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运行记录与实际不符,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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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大修改造 |
(1)未建立设备维修改造制度和计划,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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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设备维修改造组织落实不到位,没有相关记录,每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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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日常维护 |
(1)未建立设备巡查、检修、维保制度,每缺一项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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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定期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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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少设备维修、巡查、保养记录,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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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操作 规程 |
(1)未制定主要设备操作规程,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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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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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 设备 |
(1)特种设备、需强制检定设备未检定,每处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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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检资料不齐全、资料到期、缺项、漏项的,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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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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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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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阀门、管路存在跑、冒、滴、漏,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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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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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卷入设备周边未设置警示标识,无警示线,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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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现场控制按钮、急停开关、状态灯、转换开关故障,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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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油污附着、外壳、铭牌锈蚀,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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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粘贴设备标识牌,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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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要设备基础紧固件(螺栓、焊缝)松动,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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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异常振动及响声,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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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阀门 |
(1)阀门的实际状态和机械指针、开度表、信号灯与实际不相符,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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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粘贴阀门开关状态指示牌,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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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露天阀门的电动执行器未设置防护装置,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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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闸/阀门螺杆变形、无外壳防护,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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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及时润滑,未及时清理变质油脂,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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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风机 |
鼓风机未设置隔音、降噪设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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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格栅 |
(1)格栅出渣口或机架上有大量悬挂污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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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栅耙齿间纤维、杂物阻塞严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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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栅机无法实现周期自动或根据液位差自动运行,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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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砂与砂水分离设备 |
(1)除砂机与砂水分离器不能联动运行,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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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砂水分离器出渣及排水异常,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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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毒 设备 |
紫外消毒、次氯酸钠等消毒系统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每处扣0.5。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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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气 设备 |
(1)设备外壳破损、锈蚀每处扣0.1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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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内部积灰严重,电缆沟内杂物堆积,积水较多,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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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压电气设备未进行双重命名,每处扣0.2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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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间内未设备粘鼠板,每处扣0.1。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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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电室门前未设置挡鼠板,每处扣0.1。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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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电室内未按规定放置灭火器,扣0.2。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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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用品柜内工具缺失(绝缘手套,绝缘鞋、接地棒、验电棒等),每少一样扣0.2;安全用品超期未检,每样扣0.2。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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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动化系统 |
(1)自控系统未建立实时数据库,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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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未能实时显示各工艺设备的工况,对设备故障、工艺参数超限等数据进行实时报警,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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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实现报警显示、报警处置记录、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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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使用正版软件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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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参数,未实现与上位机的数据传输功能,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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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设备未能实现远程操作及自动运行(除必须在现场操作的设备外),每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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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防 系统 |
(1)主要生产构筑物不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每处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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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实现监控系统远程控制功能(除枪机外),每处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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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自动存储的监控图像,存储时间不足15天或数据丢失; 涉及安防反恐的,存储时间少于90天;历史监控记录不能进行检索或回放;不具有慢放、常速、快速及放大/缩小等多种回放方式。不满足一项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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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化品车间未设置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每处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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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警信号未能传输至中控室,扣0.2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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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线 仪表 |
(1)未设置过程水质仪表(DO、MLSS及pH),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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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水口未设置COD、氨氮、总磷、总氮、pH及流量计等在线仪表,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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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线仪表数据未传送至中控室和监管平台,每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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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定期对在线仪表进行维护、校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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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仪表维护保养、校准记录漏缺,每项扣0.1分;共0.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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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质与检测 |
20 |
6 |
水质 要求 |
(1)出水水质在线日均值、自行监测与检查抽检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超标项每项扣1分。共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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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泥泥质自行监测与检查抽检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和地方标准规定(含水率≤80%),超标项每项扣1分。共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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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化验室检测频次及管理要求 |
(1)CODcr、氨氮、BOD5、SS、总氮、总磷、色度、pH值等常规化验室项目按规范配备检测设备并自行开展实验,未配备设备或未开展自行实验,每项扣0.1分。共0.8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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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日对进出水CODcr、氨氮、SS、总氮、总磷、pH值进行检测,每周对BOD5进行检测(BOD5需5日生化培养,一般为周检项目),漏检每项扣0.1分。共0.7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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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日对曝气池活性污泥DO、MLSS、SV%、活性污泥微生物活性进行检测,漏检每项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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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日对脱水污泥含水率进行检测,当日未出泥的可不检测,漏检每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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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周对回流污泥的MLSS、SV%进行检测,漏检每项扣0.1分。共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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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试剂及检测样品是否按相关要求放置、存储,标识、标签是否统一、规范,未做到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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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验室按要求配备采样及样品保存设施设备,未配备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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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化验室设施配备合理,配置紧急喷淋和通风等设施,不合理每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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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验检测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考核并保存相关记录,未进行考核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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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化验室开展的实验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 5)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的规定或采样国家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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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始记录表设计合理、能复现检测过程,记录填写实时、真实、规范,未做到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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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化验室的三废处置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处置记录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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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验原始记录和实验报表等档案保存至少5年,未按要求执行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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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行监测频次及管理要求 |
(1)建立自行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未建立或建立方案未执行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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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线仪表是否定期与第三方比对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有无记录,无比对记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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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检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未执行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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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验室是否至少3年/次对玻璃器皿进行校准并保存至少2年校准报告,未建立相关校准台账或未保存2年以上台账每项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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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验室至少1年/次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并保存至少2年检定或校准报告,未建立相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校准台账或未保存2年以上台账每项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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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验室内部是否建立健全水质分析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做到检测结果可溯源并完整保存记录,未做到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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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至少1次/半年对厂界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未检测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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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至少1次/半年对除臭系统废气排放口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等项目进行检测,未检测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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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季度对污水厂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未检测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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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月对出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色度进行检测,未检测每项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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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季度对出水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进行检测,未检测每项扣0.1分。共0.6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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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泥检测频次 |
(1)每半年对脱水污泥铜、锌、铬、铅、总汞、砷、镍、氰化物进行检测。未检测每项扣0.1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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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化品和普通化学品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易制爆化学品放置在防爆药品柜中,仓库照明灯是否具有防爆性能,未做到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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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化品仓库是否落实化学品防盗、防抢、防丢失的人防和技防措施,未落实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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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化品仓库是否按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或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上墙未执行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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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化品仓库是否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和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未落实未记录每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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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学品品种、数量、出入库数量和日期等记录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不一致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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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化品购销、出入库是否及时在市公安部门登记报备,未及时登记报备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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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化品仓库是否配备防护服、防酸碱鞋、防酸碱手套、防毒面具等应急防护用品,未配备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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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每年开展危化品泄漏应急预案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和效果评价,未做到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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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 |
10 |
2 |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全员宣贯到位。制度缺少的,每少一个扣0.5分。共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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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投入 |
按制度提取、列支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投入不足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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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
(1)消防设施、标识标牌、应急灯等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并做好管理。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到位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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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识标牌、应急灯缺失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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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健康及安全防护 |
(1)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未开展职业病检查,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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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严重职业危害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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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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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法规、制度配备并穿戴保护用品,采取保护措施,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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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急 预案 |
(1)未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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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无台账的视作未开展演练),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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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废 管理 |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危废管理,每项扣0.5分。共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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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上 填报 |
填报不及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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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证 情况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无有效证件的;无证进行电工作业、焊接、行吊操作的;证件过期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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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管理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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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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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tp://zjt.qinghai.gov.cn/html/14/6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