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高温、大风等天气预警频发,为全面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题调度会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建筑施工作业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施工扬尘管控

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负总责,组织协调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落实;施工单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并具体实施;监理单位旁站巡视,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及时进行制止,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我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针对土方作业、配套施工、新建道路等易产生扬尘环节,要合理采取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定期开启雾炮降尘、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周边洒水清扫苫盖等措施,确保施工扬尘污染受控。主干道路两侧建筑工地围挡必须加装喷淋设施,施工作业保持开启,有效降尘。

二、加强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管控

外环线以内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应当使用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进场验收把关,严格查验建筑涂料进场报告,不符合低VOCs含量标准要求的涂料产品不得使用。科学安排作业时间,7月至9月,在高温预警期间,大型公建装饰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设施喷涂、道路划线、沥青铺设、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室内地坪涂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施工作业,严格实施错峰施工。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管理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立进出场记录台账,并利用手机微信小程序扫描设备二维码方式对进场机械进行登记、查验,未取得环保编码、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建筑工地使用,严格落实禁用区内的管控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应当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鼓励先行先试,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车辆或使用移动式储能设备替代传统燃油设备。

四、加强施工噪声管控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我市施工噪声管理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合理规划安排产生施工噪声的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除抢修、抢险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外,禁止夜间施工,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项目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重要时间节点施工噪声管控,在我市重要考试及举办大型会展论坛活动期间,考点、会议活动场馆及入驻宾馆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工地,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作业外,暂停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应当安装噪声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施工作业期间噪声情况。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扬尘污染防治行动,对我市建筑工地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扬尘管控是否到位,建筑涂料进场验收制度是否落实,涂料VOCs含量是否符合低VOCs含量标准要求,高温预警错峰施工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并严格查验环保编码等,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夜间施工管理,发现违反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2024年7月1日起,相关检查情况填报《每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行动调度表》(附件1)和《每周建筑工地VOCs、噪声及车辆使用调度表》(附件2)并在工作群反馈。市住建委、市住建执法总队将结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综合指数情况、巡查发现问题等,持续强化全市施工扬尘和可挥发性污染物治理工作调度,加强各区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和区进行通报。

附件:1《每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行动调度表》

      2《每周建筑工地VOCs、噪声及车辆使用调度表》

附件:


1:每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行动调度表.xlsx


2:每周建筑工地VOCs、噪声及车辆使用调度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