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的公告

〔2025〕3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服务、专家论证、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监督执法检查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个人申请和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推荐,经复核和公示,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业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专家库)名单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有关政策、标准规范、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问题分析调研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等。

(二)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执法检查、专项督查、核查核验等各类检查活动。

(四)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派的其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业技术服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专家库中专业类别和专家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及时清退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可对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业领域检查等工作独立发表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影响、干预;

(二)接受委托并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监督、检查中资料真实性调查和验证,调阅相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专家库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可在自治区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

(五)检举揭发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按要求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在工作中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应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技术秘密;

(五)未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不得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补充更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退出机制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一)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不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二)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或不履行专家职责的,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以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隐瞒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存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八)年龄达到70周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九)本人提出退出要求的。

监督举报电话:0471-6610269,6610118

邮  箱:nmgzjtzacaq@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

2025年4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