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送达公告

编号:青建罚送告字〔2025〕31-1号

青海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无法与你(单位)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建罚告字〔2025〕3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限期整改。

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619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盛嘉福  0971-6113885

邮政编码:81000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