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评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需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