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单位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天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电子邮箱:jst.jzyc@guizhou.gov.cn
联系电话:0851-85360308、85360374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4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使用全钢整体提升、液压顶升等技术先进产品,不得使用手动葫芦提升装置,限制使用电动葫芦提升装置,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淘汰产品及技术。
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
第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提升、维保应为同一家单位,严禁挂靠、出租资质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特点编制安装及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职业印章后实施。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及每次升降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JGJ202-2010)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两个工作日前,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提交安装告知: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一)现场整机检测合格报告;
(二)安装验收资料;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颁发贵州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并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现场整机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经专业承包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进行提升作业时必须全部由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实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应提供有效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现场整机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现场整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
(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的要求。
第二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制止违反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危险行为、及时消除升降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将相关情况记入当日施工安全日志;监理单位应有专人旁站监督,并将旁站监督情况记入监理日志等资料,纳入资料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
第二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编制安装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装、升降、拆除时,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依法处罚:
(一)委托不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
(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