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特色塑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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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含县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城市特色不突出、“千城一面”等现象普遍存在。为打造具有徽风皖韵的美好城市,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特色塑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特色定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历史、文化、建筑、园林等各类特色资源进行梳理,研究城市特色定位,明确城市风貌格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自然山水相融合、与人文历史相呼应的原则,在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空间特色规划,构建特色空间序列,作为城市特色塑造的基本依据。

二、开展城市设计。根据城市特色定位,围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记忆地区、核心功能地区等重要区域,主要街道、滨水廊道、景观廊道等主要轴线,公园、游园、广场、重要建筑等关键节点开展城市设计。注重城市特色要素表达,运用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突出乡土树种和市树市花展示,加强路灯、店招店牌、标识牌等街道家具设计。鼓励大中城市进行高层建筑布点研究,优化城市轮廓线。

三、保护特色要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托现有山水格局,在2015年底前划定“蓝线”、“绿线”,强化“蓝线”、“绿线”管控。编制完成水系网络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彰显城市自然特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紫线”,全面开展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调查、挂牌、建档,做好保护、修复工作,保护历史遗存,传承历史文脉,留住文化记忆。组织开展城市建设优秀遗产评选活动,对社会公认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建筑、道路、街区等,提出保护和发展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保持城市建设历史特色的连续性。

四、加强规划管控。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筑风格、空间组合、色彩材质、绿化景观、环境构件特征等要求,并提出设计导则。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对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做到功能与形式相统一、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坚决避免贪大、媚洋、求怪、“山寨”等低俗设计。

五、完善审查机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中明确的重要区域、主要轴线、关键节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等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完善专家审查制度,推行建设项目多方案比选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委员会审查票决制,试点设立城市总规划师,提升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六、抓好试点示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选择1—2个重要区域、主要轴线、关键节点项目,开展城市特色塑造试点示范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试点。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