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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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0月17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擅自进行支模、浇筑的违规作业行为,对项目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194号),你单位8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